本报讯 北京的张女士认为,由于有线电视公司疏于对经过其家地下室的线路的管理,导致雨水流入地下室,室内物品被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女士诉至北京市延庆法院,要求有线电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240元。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费12655元,财产损失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查明,被告的有线电视线路从原告地下室经过。2011年7月14日降雨,因被告疏于对该线路的维护和管理,导致雨水流入原告家的地下室,致使室内物品被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漏雨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事实均认可,但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涉案资产损失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委估资产的损失价值为12655元。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所有的线路疏于管理,导致雨水流入原告的地下室,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此事,法院不持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对赔偿数额,应以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准。对于评估费,因被告的过失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