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公布《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台湾影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
关于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电影,办法规定,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经总局批准,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台湾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
关于台商投资者在大陆投资改建影院,办法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