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由其和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其相关通知,办法规定,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等,不得计入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据悉,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由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四项构成。
办法明确规定上,5种费用不得计入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二)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或者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五)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