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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实施首日 中移动成被告
北京晚报 | 2012-06-04 08:00

“这个手机号码,我已经用了7年,如果不许我携号转网,为了不流失7年来的业源关系,我就得一辈子接受中国移动的服务,这不是垄断是什么?”今天上午,北京市民于德华到北京市一中院提交诉状,要求中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今天正是《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的第一天,根据司法解释,消费者利益受损,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于德华起诉中移动一案,成为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全国第一案。

想携号转网被拒绝

据于德华介绍,他于2005年2月5日办理了中国移动全球通业务,一直用到现在。

“在今年5月17日世界电信日的时候,其他电信运营商推出了不少优惠措施,通过对同类业务的比较,我发现中国移动全球通业务资费明显过高。”于德华说,他向中国移动客服咨询携号转网事宜,要求办理携号转网。客服人员回复称,中国移动号码只能在其内部办理套餐或业务类型转换,不能办理携号转网即原号码不变选择其他电信运营商的业务。

这使他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放弃长期使用的手机号码,使全国各地的朋友与客户无法与他取得联系;要么继续使用明显高于其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同类电信业务。

电话号码是公共资源

对于电话号码的所有权,不少人认为属于电信企业。但是,于德华拿出了法律条文: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一种公共资源。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中国移动作为号码申请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号码并缴纳号码占用费用。

于德华分析说,多少年来,我国消费者都向电信运营商支付月租费,这意味着消费者实际承担了电信运营商支付给国家的号码使用费用,而不是电信运营商。既然消费者是给国家交纳号码使用费的实际用户,凭什么运营商不让消费者携号转网呢?

于德华认为,利用对手机号码的控制来捆绑用户,变相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商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携号转网多国有实行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起正式实施,据此,于德华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一中院判令中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侵害原告选择电信产品服务商权利,给予原告办理携号转网的业务。

据了解,2010年天津和海南曾进行过携号转网的试点,但此后并无进一步举措。北京邮电大学教授苑春荟在评价携号转网时说,新加坡在1997年最早实施该政策,目前全球已有包括英国、美国、韩国、巴基斯坦等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开通了携号转网业务。 对消费者来说,携号转网是绝对的利好,因为这可以提高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增加消费选择的自由度。

于德华是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于德华介绍说,《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赋予消费者更多权利,此次起诉中移动,既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想以实际行动推动《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在保护消费者方面起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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