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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华规定霸道无理
正义网 | 2012-05-09 08:00

歌华规定霸道无理

北京彭女士一直未要求开通有线电视,在办理有线电视开通手续时,却被要求加收自房产证办理以来的所有收视费。对方称,只要向小区送过信号,小区住户不管使用与否都必须缴纳收视费,如果住户不使用有线电视,应该先到营业厅办理暂停,这是公司规定(5月2日《检察日报》)。

好一个公司规定!以没有主动去办理暂停业务来推定消费者接受了服务,这样的经营行为不是强行交易又是什么呢?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普通消费者不知道要交多少费用:电信、移动可以根据发射的信号向居民收费,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大概也可以出台类似规定。

根据有线电视的服务属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形成一种民事合同,这是经营方收费的根据。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常识,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交易,任何人也都无权在尚未取得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与经营者签订交易合约。这一事件中,即便有线电视经营商与小区签订了某种合约,其效力也不能适用于未要求开通的彭女士。无论从任何角度判断,彭女士都没有与有线电视经营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不仅如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上述条款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确保消费者能够拥有自愿、安全、自主的市场交易权利,经营者不能在消费者非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强行交易。以此衡量,有线电视经营商明显违背了“消法”的明示禁止性条款,其收费行为也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收费。

单纯从法律层面分析有线电视收费的违法性并不复杂,真正让人感到复杂的是:为何在如今这样一个伸张权利、力行法治的社会背景中,在现代化的大都市里,一些经营者还有这般违法强制交易的胆量呢?从电信、移动到有线电视,类似的以公司内部所谓规定来对抗、消解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分析他们之所以敢冒法治社会之大不韪,无非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消费者势单力薄好欺负,在一些民众忍气吞声或是不愿计较中,类似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便屡试不爽;二是执法监管不力,违法成本过低,让一些经营者肆无忌惮地采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行业垄断的恶果,经营者基于垄断的优势地位,让消费者面对诸多违法的内部规定或格式条款时,往往只能“一声叹息”。

所以说,在舆论的关注下解决某一次违法收费的个案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从根本上彻底消除一些垄断行业动辄侵扰消费者权利的习惯心理。说到底,还得依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只有法律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在经营者心中确立起恒久的行为预期,让其容易膨胀的私心始终能够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约束。而要做到这一点,单纯依靠执法机关的主动作为还不够,期望舆论的普遍化关注亦不现实,消费者自身的联合与崛起倒显得更为重要。

从维权的有效性上分析,没有谁比自己更关注自己的权利了,广大消费者之所以处在维权的弱势地位,就在于我们面对他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处在“旁观者”地位,松散的权利之间并未形成强有力的纽带,很难形成足以抵制经营者的侵权陷阱。在迈向公民社会的道路上,只有实现了消费者个体的自由联合,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自主性,并有效发挥其维权功能,才能在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套机制下,形成规范而良性的市场消费秩序,进而消除旨在欺负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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