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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比法律约束更重要
北京晨报 | 周怀宗 | 2012-05-08 08:00

喻国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对于媒体广告,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时候却无法得到执行。而法律失去约束力,受害的必然是多数人”。

  审查部门把好第一关

  北京晨报(微博):在您看来,如何尽可能地减少虚假广告呢?

  喻国明:我们国家对于广告有完整的审查程序,也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严密的审查备案制度。每一个广告,都是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才能够在媒体上刊登和播出的。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个别现象,或许是只是偶然,是造假者蒙混过关,但如果是普遍现象,那就意味着制度出了问题,或者制度的执行出了问题。

  北京晨报:所以,治理泛滥的虚假广告,首先在于审查机构?

  喻国明:是的。审查部门如果管理不力,很容易使得虚假广告泛滥。资本都是逐利的,只要有空子,它必然会去钻。所以,审查部门必须加强管理,而不是分散责任,让名人、媒体承担无限责任。

  监管存在漏洞

  北京晨报:对于虚假广告,有没有什么约束的办法?

  喻国明:我们国家在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比较完善的,比如《广告法》、《广播电视法》等,对于广告行为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权责也很清楚。特别是对药品、食品的广告更有详细的规定。而且也有一整套完整的程序保障广告的真实性。对播出和刊登广告的媒体来说,很难绕过这个程序去播出违法广告。可能在一些基层媒体中,管理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基本上省级以上的媒体,管理都是比较严谨的。

  北京晨报:既然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违法广告出现?

  喻国明:关键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本身无人监管,也很可能出现不作为的现象。对于资本来说,你不可能指望它们有漏洞不钻。

  行政机构不应成为利益主体

  北京晨报:为什么会出现监管不力的问题?

  喻国明:有时候是行政不作为,有时候是乱作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可能会有利益在驱动。这也是一种行政腐败。

  北京晨报:什么原因使得行政机构被利益所驱动?

  喻国明:有时候,一些行政机构把自己当作了利益主体,这可能有社会环境影响的因素,但这是一种认识错误。行政机构不应该是利益主体,它应该是社会规则的构建、指导、维护乃至裁决的机构,不应该和利益直接挂钩。一旦以利益为驱动,就等于失去了中立性,失去了公正性,对自己部门有利的做,无利的不做,自然各种问题都会出现。

  停播不是解决之道

  北京晨报:如何改变这种局面?

  喻国明:法律不是制定出来就可以了,更不应该被束之高阁。主管部门需要更加尽责,有更多的作为,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维护广告的真实性。如果主管的行政部门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必然会大幅减少虚假广告出现的可能性。

  北京晨报:除了行政方面,还有其他的方法吗?

  喻国明:其他都是次要的。出现虚假广告,不论是禁止名人代言,还是停止播出等,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在谴责虚假广告,就在谴责名人代言,可是现在依旧如此。所以说,当虚假广告成为普遍现象,一定是原则出了问题,或者原则的执行出了问题,不要把责任推到下面,而是要从原则和执行原则的机构、人员去找。在一个社会中,公务员一定是道德的楷模,公务员做不到的,不要要求其他人必须做到。

  秘而不宣的不是法律

  北京晨报:很多代言的名人、播出的媒体,在虚假广告出现时,以自己不了解,不知道为由,这说得通吗?

  喻国明:在一个负责任的过程中,广告的制作商、代言的名人、播出的媒体、审核的部门都有明确责任。法律是公开的,秘而不宣的不是法律。在这其中,相关部门需要公布、指引,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什么是不能做的,应该有网站、公开的资料、公布栏等,可以供人们查询、了解。比如一个名人要代言,他可以知道自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所以,在明示的情况下,明知有假还要去做,或者明明可以查到自己的责任,却没有去查,那么就必须要承担相应后果。

  北京晨报:如果不明示,是否意味着不必负责?

  喻国明:其实在今天,法律法规都是公开的。问题在于放任虚假广告进入社会公共场所。法律不仅规定了制作者、播出者的权责,也同样规定了审核部门的权责,如果审核部门不承担责任,不作为,那么虚假广告的治理就很困难。

  自律促使行业良性发展

  北京晨报:媒体购物行业标准经商务部批准已正式立项,媒购委计划在今年完成。在法律法规尚不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有必要再建立一个行业标准吗?

  喻国明:行业标准一定是需要的。它是一个行业自我规范,甚至自我保护的行为规则。它的作用是两方面的,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共同准则,来规范业内行为,违反这个准则的人,将受到业内共同的排斥。另一方面,它也同样是为了保护行业的良性发展,如果每一个从业者都遵守,行业风气自然好转。有时候行业自律可能比法律规范更加有效。


北京晨报:行业标准和法律标准的关系如何?为什么说行规可能更有效?

喻国明:行规是自我约束,法律是强制约束。一个行业如果没有自我约束,那么强制约束就可能非常严厉,这固然有可能让行业行为有序,但过于严厉的强制约束对行业发展同样不利。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相对自由的环境,才能繁荣昌盛,充分发挥行业本身创造力。但这种自由又不是无限度的,所以需要行业自律来使得它良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行业自律,只要外部强制约束,可能会使得行业失去生气,失去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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