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临汾市管理处接到临汾市广电中心报告,称其某卫星受到不明信号干扰。临汾市无线电管理处随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排查,由于干扰信号不稳定,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经过省市无线电技术人员共同努力,11月22日,临汾市无管处在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西社村西的一座铁塔上查获了一卫星电视干扰器。
11月22日,运城、临汾无管处联合调查,通过开关机实验确定了干扰器对临汾、侯马市有线电视的干扰关系。经查,当地三个村的有线电视承包人张某某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擅自安装了卫星电视干扰器。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了没收设备的处理意见,同时向稷山县公安局递交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有关法律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稷山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