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众议院近期提交了一项立法提案,希望打压出售盗版美国电影、音乐或其他仿冒商品的国外网站。但谷歌周三却向美国立法者发出警告称,此举有可能会矫枉过正,并阻碍投资。
11月16日,谷歌执行董事长施密特(Eric Schmidt)高调反对美国参议院即将于周二审议的收紧互联网版权监管法案,称该法案可能导致互联网的监管和审查。据悉,施密特所反对的法案分别是美国参议院即将审议的《保护知识产权法》(PROTECT IP Act),以及美国国会众议院即将审议的《阻止网络盗版法》(Stop Online Piracy Act)。
业内普遍认为,这一立法使得互联网巨头、消费者团体以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拥护者与美国版权行业产生了对立,后者包括一直呼吁加强版权保护的好莱坞电影公司和唱片公司。
矫枉过正,反盗版法案杀伤力太强
互联网为用户带来了大量的免费大餐(图片:法制网)
互联网业界和视听内容提供商的矛盾由来已久:内容提供商认为打击网络盗版将有效改善业界利润,因此提出版权要求符合他们的正当利益,然而互联网业界认为“不当的反盗版措施”可能扼杀互联网的传播性,进一步妨碍互联网业务的正常发展。
这两份法案将赋予版权所有方和执法官员切断相关盗版网站链接,以及要求搜索引擎、支付工具等阻止对这些盗版渠道的访问通道。谷歌认为,由于对窃取美国知识产权的网站定义过于宽泛,《阻止网络盗版法》(Stop Online Piracy Act)提案的现有版本会在无意间错杀大量合法网站。
此前,谷歌、推特、脸谱、eBay等九大互联网巨头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整版广告声明《我们一起保护创新》,反对众议院《停止在线盗版法案》和参议院此前一份已获通过的类似法案。联名信中称:“我们担心这些措施将会对我们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创新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可能损害到美国的网络安全。”
纠纷不断,互联网盗版备受诟病
近期,谷歌在版权领域受到指责,据美国唱片行业协会称,谷歌拒绝删除Mp3 Music Donwloader Pro,美国唱片行业协会于8月通知Google删除该应用程序,但谷歌拒绝采取行动。该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网络盗版音乐,使它们可用于播放或下载。它是目前最流行的Android应用之一。
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美国影视、音乐和出版公司每年因外国公司售假和盗版损失1350亿美元。据politico网站报道,2010年以来美国娱乐业大公司已砸下将近2亿美元游说资金,用于推动国会在打击互联网盗版方面加快采取行动。
互联网信息传播一直饱受争议,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为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了“避风港”条例。然而根据近期的《停止在线盗版法案》,网站必须承担避免呈现侵权内容的无明确限定法律义务,为避免遭到起诉,由用户提交内容的平台类网站不得不兼任内容监管,但无论是应诉还是执行网监,网络公司的风险和成本都将由此大大上升。
在类似的法案背后,是长期对立的互联网业界和影视、音乐和出版公司为自身利益做出的博弈。
打击盗版,利用普适的精英社会法案去监管虚拟的互联网自由主义社会,难免遇到瓷器店里打老鼠的无奈。
延伸:大媒体时代,盈利模式与内容为王
一直以来,视讯技术不断演进整合、传输能力持续突飞猛进、影音内容变得五花八门。身边的变化昭示着我们进入了应接不暇的大媒体时代:有媒体统计,在10M带宽支持下,一个人终其一生也无法玩遍现有的APP应用——这还不包括每时每刻的新产品;今年,全国电视制作公司向广电总局申请拍摄的电视剧共有史无前例的30000集,但是有效播出量不足四分之一;最新统计,一线网络视频网站高峰时日均视频播放量超过2.2亿次......
一面是互联网豪客一掷千金抢占视频市场,一面是近两千家团购网站纷纷倒闭;一面是2011年年底中国网民将超过5亿,一面是中国盈利模式依然老一套——广告、游戏,喔,还有电子商务。
在此形势下,著作权拥有者们总是将自己的拮据归咎于互联网的盗版,这种想法也对也不对。本质原因在于传统的版权业态已经不适用于互联网的传播模式:这既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也需要搭配符合互联网特点的盈利模式。[FS:Page]
正版当道,然商业模式依旧模糊不清
版权如何在互联网的免费精神下生存?问题的本质,是落后的商业模式和版权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
业界普遍认为,有关版权保护的问题依然尖锐,如何建立畅通的授权渠道,建立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遏制侵权盗版现象是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
仅以中国视频业界为例:在中国,视频业界认为,广告收入、版权分销及用户付费,是目前网络视频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近年来,各大视频网站争相上市,利用资金的优势不断推高网络版权价格,在抢占市场的同时,也增高了该行业的准入门槛。据悉,五年来,电视连续剧单集价格上涨了一千倍,在竞争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各个视频网站的版权血拼以及价格泡沫,盈利模式依然模糊。
盈利模式发展不成熟、国人不习惯为虚拟物品付费以及竞争手段单一是互联网视频网站面临的三个难题。
由于互联网视频网站有牌照限制,其监管难度相对要低,然而唱片业和出版业的网络维权之路,仍然在艰难的推进之中。
音乐和文学作品由于文件较小,网络传输简单,往往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之前就开始广泛传播,其中涉及到的网络维权事件屡屡发生。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盈利模式,原创作品的生产力一直处于被压制的状态。目前,各大互联网企业争相布局音乐网站,然而尚无能经得起检验的盈利模式出现;文学作品版权更是纠纷频频、维权新闻甚嚣尘上,谈不上盈利模式。
影视业价格泡沫、唱片业刚刚起步、出版业孤苦无助,是目前我国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基本写照。
总局“限广令”,用法规维护用户体验
近日,传广电或责令明年全国所有电视台(包括央视)全天取消电视剧中插播广告,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消息引起业界的热烈讨论。有业内人士认为,广告限制会让全国电视台预计损失不少于200亿,并称这些是继“限娱令”后,总局再出重拳。
消息一出,业内一片愁云惨雾:广告客户向来是电视台的金主,据统计,广告业务中,电视剧肩负了电视台70%的营收重担,尤其是在晚间3至4个小时的黄金时段里,电视剧可为电视台创收全天广告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广电此举,有矫枉过正之嫌疑,但仍纷纷表示支持。近年来,电视剧广告插播问题严重,各大卫视在电视剧广告销售屡创新高的同时也饱受观众抱怨;地方台更为夸张,四十分钟一集的电视剧往往会被插播广告“大卸八块”,有用户戏称,“从前是电视剧中插广告,现在是广告中插电视剧”。
广告无节制插播将会严重影响用户体验。有广电业者认为,大量的用户抱怨表明,插播广告虽然对广告客户颇具吸引力,然而终究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营销方式,通过政策的强力干预,有助于鞭策电视台去摸索新的内容制作方向以及新的盈利模式。
笔者认为,限制广告的插播,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影响电视台收入,但对行业长期有利;对京沪杭等正在培育增值服务的试点城市影响不大。限制广告的随意插播,符合当前“内容为王、用户体验至上”的媒体大趋势。
法规与盈利,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
要发展文化产业,就必须注重版权保护、尊重原创精神,这才能激励创新、增强文化影响力。然而互联网作为个人主义的源生地,分享、传播是互联网精神的本能,其高效的文件传播能力,为反盗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个迅速兴起的行业,也往往是一个规则滞后的丛林地带,遍地是荒芜和暗礁。在蓝海变成红海、规则逐步建立以前,少不了资本的血拼和不顾一切的跑马圈地。但只有建立新商业模式,才能获得稳定的发展环境、持续获得资本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