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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电局出台广播电视购物“保障赔付基金”制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11-08-12 08:00

  近日,广东广电局与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了《广东省广播电视购物“保障赔付基金”制度》。该制度要求,广播电视购物经营者要以保证金形式做出真实有效的诚信承诺。经营者在同一播出机构投放广告商品(服务)达10种(含10种)以上的,最低保证金不得低于十万元;在同一播出机构投放广告商品(服务)种类少于10种的,可按每一商品(服务)单价的10倍累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于每月根据赔付情况及时补足。当消费者因收看广播电视购物广告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而商品(服务)提供者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赔付时,由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委会会同广播电视购物广告发布者使用“保障赔付基金”先行赔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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