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电信消费者可能有过这样的遭遇:自己明明想安装甲运营商的电话或宽带,但小区里却只提供乙运营商的服务,这就是长期存在于电信行业的“最后一公里垄断”。但这一垄断行为今后再也无法继续,记者7月26日从《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破除电信行业“最后一公里”垄断,《条例》特别规定,办公、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据悉,《条例》是我国电信行业政企分开后全国第一部关于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最后一公里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海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息通信需求的激增,海南电信业迅速发展,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然而,当前海南电信发展仍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一是海南电信设施被盗、破坏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5-2010年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20066起,直接经济损失13236.2万元,年均发案3344.3起,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2206.03万元。此外,由于没有相应沟通协调机制和法律法规约束,水、电、煤气、通信等管道交越互损,道路施工、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二是在电信设施建设方面仍存在着法律缺失,致使电信设施建设无法正常开展,甚至已有的电信设施被要求搬迁,严重制约着海南电信通信的发展,电信设施建设亟需电信法规来规范。三是国家关于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规定不落实,如在桥梁、码头、机场等大型建筑物预留通信管线的规定,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加大了后期按时提供电信服务的难度。四是规范电信设施建设行为的相关法规明显滞后,违规建设或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源浪费的现象突出。特别是民用小区内的驻地网建设不规范,严重扰乱了电信建设市场秩序,某些电信运营企业和开发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参与建设小区驻地网,垄断最后一公里,严重侵害了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的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06年12月启动了《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并多次向海南省领导汇报,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2010年,《条例》被分别纳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经海南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
电信基础设施发展纳入城乡规划
该《条例》针对海南电信设施建设和电信设施安全现状,对驻地网建设要求、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标准、电信设施联合建设和资源共享的组织协调、电信设施的保护等进行了细化与创新,重点解决了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长期以来,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未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导致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道路重复开挖等问题,对通信建设造成一定困难。《条例》规定了由电信管理机构编制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同时明确了相关程序。
二是保障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办公、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共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三是规定电信设施实行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管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杆路、铁塔等设施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进一步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联合建设活动。同时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存有空余电信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四是补充完善了电信设施建设中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定。《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一致,采取适当措施,并承担相关建设费用。
五是促进三网融合。《条例》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建设也在相关条款中一并作出规定。
六是加强了电信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等六类行为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条例》设立了电信设施废品收购备案和台账管理制度,规定收购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建立收购台账。
七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题的法律责任。《条例》对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依照规定实行电信资源共享、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收购废旧电信设施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没有建立收购台账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罚则。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薛良燕说,《条例》是政企分开后全国第一部关于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海南通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是海南通信法制建设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海南通信业进入了一个依法建设、规范管理、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据悉,《条例》是我国电信行业政企分开后全国第一部关于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最后一公里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海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息通信需求的激增,海南电信业迅速发展,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然而,当前海南电信发展仍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一是海南电信设施被盗、破坏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5-2010年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20066起,直接经济损失13236.2万元,年均发案3344.3起,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2206.03万元。此外,由于没有相应沟通协调机制和法律法规约束,水、电、煤气、通信等管道交越互损,道路施工、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二是在电信设施建设方面仍存在着法律缺失,致使电信设施建设无法正常开展,甚至已有的电信设施被要求搬迁,严重制约着海南电信通信的发展,电信设施建设亟需电信法规来规范。三是国家关于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规定不落实,如在桥梁、码头、机场等大型建筑物预留通信管线的规定,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加大了后期按时提供电信服务的难度。四是规范电信设施建设行为的相关法规明显滞后,违规建设或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源浪费的现象突出。特别是民用小区内的驻地网建设不规范,严重扰乱了电信建设市场秩序,某些电信运营企业和开发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参与建设小区驻地网,垄断最后一公里,严重侵害了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的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06年12月启动了《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并多次向海南省领导汇报,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2010年,《条例》被分别纳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经海南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
电信基础设施发展纳入城乡规划
该《条例》针对海南电信设施建设和电信设施安全现状,对驻地网建设要求、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标准、电信设施联合建设和资源共享的组织协调、电信设施的保护等进行了细化与创新,重点解决了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长期以来,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未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导致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道路重复开挖等问题,对通信建设造成一定困难。《条例》规定了由电信管理机构编制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同时明确了相关程序。
二是保障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办公、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共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三是规定电信设施实行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管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杆路、铁塔等设施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进一步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联合建设活动。同时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存有空余电信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四是补充完善了电信设施建设中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定。《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一致,采取适当措施,并承担相关建设费用。
五是促进三网融合。《条例》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建设也在相关条款中一并作出规定。
六是加强了电信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等六类行为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条例》设立了电信设施废品收购备案和台账管理制度,规定收购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建立收购台账。
七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题的法律责任。《条例》对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依照规定实行电信资源共享、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收购废旧电信设施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没有建立收购台账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罚则。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薛良燕说,《条例》是政企分开后全国第一部关于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海南通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是海南通信法制建设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海南通信业进入了一个依法建设、规范管理、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