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机构, 必须建立、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审核制度, 播放的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 并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
2、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机构,必须建有安全、可靠、可管、 可控的互联网电视节目服务平台,节目服务平台只能与持有 “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机构所建设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相连接,不能与未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相连接,不能采取开放式链接。
3、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机构播放节目的播出方式、节目内容, 不得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4、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机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业务,可转播的频道范围仅限于经广电总局批准的可在全国覆盖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