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近日,《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吸收原《条例》实施19年来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探索,注重突出福建地方特色,在明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主体、强化广播电视传输缆线保护、规范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规划、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