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4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被调查产品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自2011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4.7%-29.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
2010年3月19日,包括湖北省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国内企业,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这是我国第二次对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7月1日,经湖北省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等国内光纤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5年1月1日裁定美日韩相关企业倾销行为成立,最终决定执行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