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 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 天。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07,192,6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41,479,847 股的 31.3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汪旖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同洲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债[127.60 0.00%]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107,192,692 股赞成,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107,192,692 股赞成,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107,192,692 股赞成,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汪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0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