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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线电视收取高额滞纳金
中国消费者报 | 王文郁 | 2006-12-04 11:20

  据了解,辽宁省沈阳市有线电视收视费为每年144元,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费用户要按日加收年费5%的滞纳金。有消费者认为,国家税法规定的欠税滞纳金每日是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沈阳市有线电视收取的滞纳金高得有些离谱。

一位欠费市民对记者说,他因长期在外出差,欠缴3年有线收视费,他愿意补交3年的收视费,但收费员坚持加收滞纳金。如果按日罚年费5%的标准计算,3年滞纳金将近8000元,而3年的收视费只有432元。经过协商,最终这位市民缴了100元的滞纳金。

  沈阳传媒网络有线公司客服专线的服务人员告诉记者,收取滞纳金依据的文件是辽宁省政府令第58号《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1条。公司方面考虑到用户欠缴滞纳金比例过重,对长期欠费的用户采取优惠收取100元滞纳金的政策。

  辽宁省广播电视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杨先生介绍说,该《办法》是1995年出台的,1997年经过一次修订,但收取滞纳金的条款没有变动。如果滞纳金基数是年费,那么每日收取的滞纳金是7.2元,20天的滞纳金就相当于全年的收视费,这样收取的滞纳金有些偏高。但如果将年费分摊给365天再乘以5%后按日收取滞纳金,每天的滞纳金尚不足2分钱,按此标准收取滞纳金又明显偏低,发挥不出滞纳金应有的作用。虽然辽宁省广电局负责对《办法》进行解释,也经过多次讨论拟制定一个实施细则,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没能出台,目前难于给出一个令社会各方都满意的解释。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办法》规定经营者违约赔偿1%,消费者违约缴纳滞纳金却是5%,从分担违约比例的角度看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违背了有偿等价使用的原则。《办法》作为政府规章主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滞纳金条款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称之为违约金更为恰当。从现行法律体系看,不宜在《办法》中规定滞纳金条款,而应还原有线电视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合同关系的本来面目,在企业与用户订立合同前,双方自愿确定违约金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比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所需支付的违约金应相当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违约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合同款即有线收视费的20%。

  据银行专业人士推算,如果每日按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则相当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的800多倍。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滞纳金是因未按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属于一种行政责任形式,不同于具有民事责任形式的违约金。消费者与有线电视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因此称其为违约金更为恰当。有线电视用户过期缴费造成违约,违约责任应该由合同双方事前商定,但违约金额不能过于超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就损害了用户的权益。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应该对制定滞纳金、违约金的相关条款举行听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反映社会的声音,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单方面制定过高的滞纳金条款,用户难以承受,企业也难于收缴,结果造成法律条款执行不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记者从辽宁省广电局获悉,有关部门正积极对此问题进行商讨,《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望通过法制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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