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的广电三法,除党政军条款的规范方式过时、必须改弦更张外,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影音媒体的监管架构,应尽快导入竞争规则。NCC开给大富的条件中,主要就是要防止凯擘滥用市场力量。凯擘的市场力量,一是它在有线电视系统的高市占率,影响与其它电视或多媒体平台间的水平竞争;另一则是它自有或控制的频道,即利用频道授权,让其它电视或多媒体平台难以与之竞争;再者,它也会影响言论内容市场的竞争,甚而误导决策,带来伤害层面更大的不公平竞争。
但是,无论是现行有广法,还是NCC报“院”的修正草案,除维持用户及自有频道数上限外,并无防止系统业者滥用市场力量的竞争条款。在此案中,NCC是以业者自行提出确保竞争承诺的方式解决,但其法律基础是薄弱而有争议的,而且这些个案式的承诺,无法约束其它具市场力量的业者,也无法涵盖现阶段还想象不出的反竞争行为。随着数字汇流,有线电视与电信将趋于一致,因此应参考电信法的做法,将竞争条款纳入有广法。但即使如此,在竞争条款的行使上仍须谨慎,特别是对新兴服务的推出,应采轻度管制的态度,以兼顾发展需要。
此外,也要关注频道节目的竞争问题。随着无线及有线电视的数字化,未来电视频道数量,可能远远超过有价值、受欢迎的节目,握有黄金节目的业者,就会因此取得市场力量,并可利用节目授权的机会行使这样的力量。同时拥有平台与节目频道的业者,更可交互使用这两种工具,延伸市场力量。
面对这样的授权竞争问题,当局在凯擘案的附加条件及卫广法修正草案已有相当着墨;但卫广法草案的要求是,无论节目是否受欢迎,“无正当理由”时,授权都不能有差别待遇,这非但与只管制市场力量的原则不符,而且因用户数、播送时段与传输方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时,都可视为“正当”,使规范形同具文。一种解决之道,是将竞争法上的“瓶颈设施”概念导入广电法,将符合条件的节目视为影响竞争关键的“瓶颈设施”,要求无歧视授权,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介入调处。
凯擘案的有条件通过,还凸显了言论市场的集中性与竞争议题。在此案中,NCC限制凯擘设立新频道,例如不得新设新闻台、财经台及购物频道等,或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台湾现行法制并没有这种跨媒体整合的明文规定,对于集团利用平台与频道的控制权,追求私益的行为,或是压抑其它言论内容的做法,也缺乏相关规范,但这正是各界所关切的焦点。因此,当局有必要严肃检讨言论市场集中度、市场力量与其滥用等问题,并制订出一体适用的规则。
最重要的是,对于有线电视经营权的审查要件,当局应尽速明文化;并因在数字汇流下,有线电视网络已成为一种关键的宽带基础设施,且将与其它的基础网络互连互通,因而在审查中,尚应比照电信产业的审查,纳入经济安全及信息安全等考虑,以确保信息基础设施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