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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与监管政策决定三网融合程度
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 梦若尘 | 2010-09-28 08:00

政策引领双方跨越彼此禁区

三网融合从首次提出概念到政策落实竟拖延了12年之久,三网融合难产至今的症结在于,三网分别代表着现代信息产业中三个不同行业,即电信业、互联网业和有线电视业。在中国,因为行政体系的分划,它们分属工信部(电信网、互联网)和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网)。这种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为三网融合的难产埋下伏笔。

今年7月,在广电和电信部门历经12年的博弈之后,终于迎来了“三网融合”破冰的时刻。国务院突破性地提出了阶段性目标,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年至2015年,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并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和新型监管体系。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双向进入试点。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和传输。一声令下,硬撮合广电与电信两个“冤家”缔结“姻缘”,尽管双方心里都不乐意,政策下达已成既定事实,三网融合这项利国利民的改革大幕徐徐开启。

傅峰春:三网融合准入政策不合理

三网融合的实质是双向准入,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广电企业可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数据传送和国内IP电话业务 。电信企业除时政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外,可申请互联网视听信号传输,转播时政视听节目等。除广播电视台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交由电信负责。IPTV和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则由广电负责。

傅峰春指出:“准入政策主要明确了互相进入的范围和解决了发牌照的问题,光下达政策是不够的,关键在于执行。但实质上双向准入做了多少?准入的程度如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双向准入的程度决定着三网融合的成败,双向准入不彻底就意味着三网融合不彻底。三项业务中,电视业务是广电,全世界是认同的,基础电信业务在美国主要是指长话和固话,这是基础电信运营商,美国96电信法颁布的时候把互联网接入业务界定为中间业务,既不属于电信又不属于广电,是完全开放的。美国和英国,凡是三网融合做的非常好的地方,这项业务没有放在基础电信业务,但是在中国这项业务,现在所有三网融合政策开放不彻底的根源,都与这个业务范围划分不合理有很大关系!”

合理的政策为三网融合保驾护航

在国外,“三网融合”多年前就一路畅通,在国内却一直推不动,最根本的障碍在于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具体表现在对“三网融合”主导权的争夺。事实上只要涉及到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冲突,关键在于如何化解矛盾、冲突。国外的三网融合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推进,就是因为有合理的双向准入政策和监管政策支撑。无规矩不成方圆,广电与电信的矛盾由来已久,缺乏政策监管,两大部门只会陷入相互争斗的困局中。

美国:FCC主导三网融合

美国是较早实现三网融合的国家,有统一的监管机构,也有较为成熟的融合方面的法律,并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调节其监管政策。美国《1934年通信法》授权成立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作为独立的联邦行政机构对商业广播电视、电信进行管理。《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增加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性,其最大特点是取消对各种电信业务市场的限制,允许长话、市话、广播、有线电视、影视服务等业务互相渗透,也允许各类电信运营者互相参股,创造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以促进电信业的发展。由此,整个电信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竞争性准入许可。美国的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相互进入由FCC进行管制,并且负责颁发相关的许可证。‘Open Access’政策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向宽带服务竞争者以监管价格提供接入线路,防止电信垄断,为三网融合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英国:《通信法》助阵三网融合

为了适应新的融合管制环境,英国政府在2003年推出了新的《通信法》,并依据通信法成立了融合的管制机构—OFCOM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OFCOM在成立和组建过程中,高度重视新机构的整体性,彻底打破了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使技术和业务进一步融合。与欧盟、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英国允许运营商自行选择相应的网络传播内容。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准许传统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同时对电信业采取竞争开放监管办法,对广电业的准入相对严格一些。根据英国《2003年通信法》对于经营电信业务实行一般授权制,申请电信业务不需要许可证,而经营广播电视业务需要许可证。对融合性业务形态,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都可以经营。英国对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对于互联网上的内容监管较为宽松,而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除了传统的内容管理之外,英国还非常重视视听内容管理。

  日本:政策引导指明发展方向

按日本法律,这电信与广电两个行业属于有交叉性行业,注定要往融合的方向发展。2001年6月29日,日本推出《电信业务利用放送法》,把电信和广电融合的现实大致分为两类,即利用通信卫星设备播放电视和利用有线通信设备播放电视,出台该法的目的是在电信和广电融合的时代,使利用电信设备播放电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合法化。2002年12月6日,日本出台《关于促进电信和广电融合技术开发的法律》,该法把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定义为:“为把利用因特网的电信传输和通过数字信号播放的电视融合在一起,并成为融合基础的电信广电技术,通称为‘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出台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业者的支援,发展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建成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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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落到实处,日本还成立了独立行政法人信息通信研究机构。
同年,日本政府决定研究制定关于电信和放送的综合法律体系,2006年,设立电信放送综合法律研究会,预定2010年得出结论,形成法案,并在国会通过。日本在三网融合过程中,政府一直强化体制建设,为了保证三网融合顺利进行,日本注意在体制上理顺关系,加强管理。

DVBCN网点评:

中国的三网融合极具特色,更需要一个强硬的政策为支撑,正确引导两大部门走向融合方向。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广电和电信的属性差异,三网融合改变了广电与电信相互隔离的外部关系,但双方各自独立的内在特性依然存在。广电具有鲜明的二元价值目标,即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对经营广电业务和经营电信业务需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允许相互进入政策是三网融合的制度基础,制度和体制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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