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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推荐中国进出口银行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 | 2010-09-07 10:00

  近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关于推荐中国进出口银行“扶持培育影视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扩大对外文化贸易”的要求,立足于我国广播影视发展实际,2010年8月26日,国家广电总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关于扶持培育广播影视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协议》,采取“广电总局组织推荐、专家组认真评选、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合作方式,共同扶持培育广播影视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在5年合作期内,中国进出口银行计划向广播影视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融资支持。根据广播影视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条件下,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优势,利用对外优惠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进口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出口租赁贷款、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和国际结算、对外担保、债券承销等中间业务品种,为广播影视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探索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融资需求。

  根据合作协议,现将贷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的广播影视出口企业和服务项目;

  (二)被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公告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国际竞争力、自主知识产权、原创品牌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四)为支持广播影视企业“走出去”、提高其国际传播能力而开展的在境外建立销售渠道、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会展等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开展影视节目合作拍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及商业演出等项目;

  (五)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广播影视产业相结合,提高广播影视产品生产和服务手段的进口项目,包括为提升广播影视产品出口规模、促进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以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广播影视产业、培植开发新兴广播影视业态的进口项目;

  (六)为提升我国广播影视文化国际化水平,增强广播影视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经进出口银行认定的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导向的旅游文化、广播影视文化出口基地或园区建设项目。

  二、申报程序

  地方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广播影视局提出申报,广电总局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总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各地广播影视局对申报进行初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向广电总局推荐(推荐表格附后,可登陆国家广电总局网站www.sarft.gov.cn下载)

  请将推荐表格和可行性报告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三、资格认定

  广电总局对申报的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资格进行评审。资格评审工作将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将提供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按照其政策进行项目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独立审贷。

  四、地方职责

  各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初核和推荐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五、联系方式

  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节目交流管理处
  电话:010-86092553 68020753
  传真:010-68010174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100866
  电子邮件: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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