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试点地区省、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通知》明确各省级协调小组尽快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于2010年8月16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试点方案应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等内容。
《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报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以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国有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广电业务,由广电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同意集团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同意总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
同时,《通知》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保障试点业务的协调有序开展以及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强舆论引导,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