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了所谓的“卫星接收器”,用于收看电视节目,不到一个月时间,就没有电视信号了,商家称每个月要交10元“升级费”才能继续收看。消费者认为此行为属欺诈应作退货处理,但中山市消委会提醒说,私自销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案例:180元的卫星接收器一个月失效
骆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今年5月中旬,他在中山横栏镇贴边市场购买了一个“卫星接收器”,价格为180元。“安装很简单,慢慢调节,对准一个方向就行了,我自己安装的”,骆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商家说安装这个“卫星接收器”后可接收54个电视频道,“安装后一开始确实能收到很多个台”。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原来的电视就几乎收不到台了。对此,商家回答是,要交升级费才能继续使用,每个月10元。由于他想继续看电视,就交了10元钱,“但看了20多天后又被停掉了,要继续交升级费。”
骆先生认为,商家这种行为带有欺骗性,“购买时他们没说要另外交升级费。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退货才合理。”
调查:有流动摊档卖“卫星接收器”
除骆先生所说的在横栏镇贴边市场有“卫星接收器”销售,记者发现在沙溪的龙瑞市场也有这种产品在售。这是一个流动摊档,摆放着两款“卫星接收器”,价格都是180元。记者问:“可以正常使用吗?”“没问题,至少可以收到三四十个台。”摊档的老板如是说。
提醒
个人擅自安装卫星接收器最高罚5000元
中山消委会消费指导部主任张泳权指出,购买安装卫星接收器存在很多消费隐患。一方面,私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商家多用盗码、盗版或走私产品,安全性和稳定性都没有保障,解码器随时可能失效,不法商家往往就以所谓升级为借口不断进行额外收费。另一方面,私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早在199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消费者切勿走进商家设下的消费陷阱,触犯国家法律,令相关消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