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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 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10-02-23 14:00

2月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电影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工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充分发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片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工作中基础而又重要的环节。广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生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用。各省级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高度重视并加强这一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人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片的终审。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实行属地审查(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3、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的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
  5、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同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情况及时报广电总局,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
  6、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二)影片审查
  1、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完成的影片,需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程序,送当地省级广电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由省级广电部门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终审。
  2、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3、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影片,审查合格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4、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除对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进行初审并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终审外,对其它各类影片进行终审(特殊题材影片须有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查合格的,由省级广电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制片单位持此文件并备齐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需要修改或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省级广电部门对个别难以作出审查决定或制片单位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影片,可以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但需提供书面意见和理由。
  5、电影制片单位对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影片审查。
  (二)本通知涉及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和送交的相关材料,仍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86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接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凡涉及军队、公安、文物等协助拍摄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批准。
  (四)各省级广电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属电影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设备等情况报总局备案(联系人: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刘艳徽、黄治,联系电话:01086090423、01086090424)。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个别省级广电部门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承担影片审查的,需提出书面报告,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


  附件: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2.《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2008〕影字863号)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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