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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委联手整治虚假广告 电视购物成重点
京华时报 | 袁国礼 | 2010-02-21 1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委日前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典型违法广告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据了解,《意见》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药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意见》下发后,各地工商部门将牵头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联手整治违法广告。

  《意见》明确了2010年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4个方面,其中就包括之前屡屡被曝出问题的电视购物广告。《意见》还要求对广告发布的三个环节进行监管,广告发布前加强指导,广告发布中将实施动态监管,广告发布后将依法查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相互通告有关部门,并实行执法联动,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综合监管。

  整治类型

  直接关系人们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将进行专项整治。

  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等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

  工商部门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将及时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有关部门将通过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威慑虚假违法广告。

  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等相关责任方,除处罚外,还将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发现相关责任方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须严厉查处。

  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警告两次仍拒不改正,或者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导致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新闻出版部门会将其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屡教不改者,将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

  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机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广告,将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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