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消息:引起广泛关注的第一起因数字电视机顶盒推广引发的诉讼初战遇挫。12月14日,海口市民孙雅臣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和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推行机顶盒违反《反垄断法》,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一诉状。
孙雅臣于2003年购买新埠岛新世界花园度假村A1-6D的房屋,当时开发商承诺提供有线电视模拟信号,并收取了有线电视初装费350元。入住后,孙雅臣能正常收看包括凤凰卫视在内的多个电视节目。但从2008年9月起,孙雅臣家中电视仅能收到中央1、7、教育和海南的2个频道,其余频道均无法收看,物业公司告知孙雅臣,电视频道讯号是被海南有线掐断的,目的是为推广数字电视,而且之前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也是代海南有线收取的。要接收数字电视,需安装机顶盒,而孙雅臣认为一个机顶盒的成本大约100元左右,但海南售价却高达500多元,并且机顶盒本身存在巨大的问题和漏洞,他不愿支付这一费用。
孙雅臣认为,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电视信号收看电视节目,都是电视机用户的权利和自由。推出的机顶盒,对电视机用户来说,只是一种选择而已。孙雅臣认为海南有线强行掐断原有有线信号,推行数字机顶盒,损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不使用机顶盒就无法收看电视节目,无法通过电视获取信息,这也损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基于这些理由,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他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原有电视信号,停止强制推广机顶盒的行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认为,被诉单位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和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推行的电视数字化是执行国家有线电视由模拟向数字化整体转换过程中发生的,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