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天地数码(控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39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及采纳(i)本公司、CrystalCubeLimited、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及亿添国际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订立之股份收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刊发之通函(「通函」),本通告为其中一部份,注有「A」字样之股份收购协议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ii)本公司附属公司之间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订立之资产购买协议(定义见通函,注有「B」字样之资产购买协议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各自之条款以及股份收购协议及资产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订立股份收购协议及签立该协议;及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所有有关文件(以文件之有关最终版本或作出该名董事可能认为适当之有关修订之版本),及作出其全权认为必需或适宜之所有有关行动或事宜,以使股份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凡持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
2.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在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之股东登记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3.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4.上文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5.概无股东须就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