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9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9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0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或2008、2009两年均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应撤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二)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
3.《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
4.《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机构一览表》(附件3);
5.《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
(三)为推动广播电视制作产业发展,今年业绩审核内容增加了经营状况,请各节目制作机构逐一如实填写。对上报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如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则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审核机构未经当事机构许可,不能将其经营数据擅自公布。
(四)今年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
(五)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电子信箱。
(六)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 于进宝
电话:(010)86091815 68031288
传真:(010)6801269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0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或2008、2009两年均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应撤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二)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
3.《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
4.《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机构一览表》(附件3);
5.《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
(三)为推动广播电视制作产业发展,今年业绩审核内容增加了经营状况,请各节目制作机构逐一如实填写。对上报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如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则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审核机构未经当事机构许可,不能将其经营数据擅自公布。
(四)今年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
(五)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电子信箱。
(六)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 于进宝
电话:(010)86091815 68031288
传真:(010)6801269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1.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0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机构一览表
4.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