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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视台要尽电视购物审查责任
IT时报  | 2009-09-21 09:00
面对公众对电视购物此起彼伏的抱怨,广电总局终于出手整治。日前,广电总局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纳入其中,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所有电视购物短片作为广告管理,并规定播出机构若审查不严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给目前乱象丛生的电视购物行业带上紧箍咒,但彻底正本清源还要加强执行力。

“帮闲”变成把关人

《通知》中有一点内容引人关注,那就是电视购物播出机构对电视购物广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审查把关不严,播出违法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频频曝光、虚假浮夸的电视购物广告依然坚挺地出现在各卫视的荧幕上,内蒙古消协投诉监督部袁先生表示,电视台没有尽到对广告的审查义务。广告审查不只是审查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登记,还要审查广告内容。

河北保定李义今年5月看到某地卫视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后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拿到后才发现手机有很多问题,而且送的话费也不能用。几经周折他都没能退换货,“我找过经销商、厂商,消协,问题都没解决。我认为电视台也是有责任的,因为相信它,我才购买了它上面播出的广告产品”。事实上,很多电视购物消费者都像李义这样将矛头指向了电视台,认为电视台是“电视购物骗人钱财的最大帮凶”。

袁先生表示,原本按照“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电视台就应该加强广告审查;现在《通知》的出台将迫使电视台承担起责任,不能什么广告都播。

禁播令乃旧酒新瓶

《通知》对电视购物做出诸多详细限制,对广告播出时间、投放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的资质、广告内容等都有明确阐释。新规一发布,令人叫好,同时也引来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质疑。

《通知》要求上星频道每天18点到24点这个时段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售后服务能力,性保健品、丰胸减肥类电视购物广告严禁播出。

值得注意的是,为堵住电视购物广告中产品与消费者购买的实物“货不对板”的黑流,《通知》规定要如实介绍所售商品,标明商品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特殊类商品,还必须标明相关审批文号等信息;有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产生副作用的商品,必须在广告或者节目中明确提示。

《通知》虽好,但能否真正令行禁止呢?早在2006年,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就联合发出“禁播令”,要求所有电视、广播一律不得播放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袁先生表示,如果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其执行效果肯定会比一个部门的行政通知或者协会出的标准要强很多。其实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要制定《电视购物法》,但是一直未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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