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此前不久,网上一度热议:“《新闻联播》插播性病广告!”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后经证实,央视《新闻联播》节目中插播的性病游动字幕广告,乃个别地方有线电视机构私自所为,与央视没有任何关联。但重要时政消息与性病广告同时呈现于屏幕,毕竟在观众心目中留下恶劣印象,引发观众反感、政府部门干预,亦在情理和预料之中。
其实在《新闻联播》之外,所有收视热点节目,都几乎必然地被个别地方有线电视机构视为“肥肉”,必欲分食而后快,于是各种形式的广告插播层出不穷,以致出现以私自插播的广告,置换原节目广告,或任意加长广告时间,以致形成“广告比节目还长”的极端情况。
此类肆无忌惮的插播行为,一方面给观众的收视造成干扰,带来极坏影响,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商业契约,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严重干扰。
目前,各地大多逐步以有线电视网络入户传播,代替原有的开放式传播。在这种传播方式下,形成了多方参与的复杂契约关系。首先,收视用户接受有线电视网络入户,购买收视服务,意味着与有线电视机构之间达成服务契约。目前各地实际签订的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大多限于规定甲方(有线电视机构)有提供合格电视节目的义务,对广告服务则大多没有特别约定。但作为双方默认的共识,用户付费收看电视节目,不得不“忍受”各电视台原有的广告,已经是极限。当地有线电视服务机构私自插播广告,显然已经侵犯了用户的权益,也违反了双方默认的约定。
此外,央视及各省卫视必需借助各地有线电视网络,才能实现有效“落地”覆盖。在这一过程中,保证原台广告随节目顺利落地,是维系各电视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如果各地有线电视机构随意置换原台广告,则不但破坏了电视台与有线电视机构之间的约定,也事实上破坏了电视台与其广告主之间的约定。表面上看,这只是电视节目供应商(电视台)与渠道商(有线电视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但实际破坏的,却是整个电视制作、播出、收视体系的信用基础和经济基础,是一种典型的竭泽而渔的行为。
在目前有线电视网络独家垄断的情况下,各地电视传播系统呈现典型的“渠道为王”的特征。理论上,作为节目供应商的电视台,和作为终端用户的观众,都有权依据法律针对有线电视机构违约插播广告的行为寻求法律援助。2004年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也已明确规定:“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但电视台为了保证顺利落地,往往惮于有线电视网的独家垄断,而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权益的主张。至于观众,虽然对胡乱插播的各种广告啧有烦言,但鉴于有线电视网的独家地位,和对广告服务缺乏明确规定的服务合约,似乎也缺乏足够的信心和依据走上司法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广电总局再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重申早已法有明文的规定,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好在广电总局对各地广电机构尚有一定控制和惩罚能力,行政命令或许还不致像法规那样沦为一纸空文。就长远而言,应该进一步细化有线电视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合约关系,就广告播出的来源、时长、类别等,做出明确而细化的约定[page],为用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