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高管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修订)》已经2023年区党工委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2023年10月25日
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3年修订)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实体经济,构建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实现“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全面振兴新突破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大力发展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车联网、洁净能源、智能制造、元宇宙、数字贸易、文化创意、海洋科技、生命健康等重点战略新兴产业,支持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完善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入选“海创工程”、“科创工程”后,采用“拨投联动”方式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并按项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1000万元投资扶持。
第四条 企业优秀人才奖励。对重点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中的骨干人才,依企业推荐分类奖励个人最高3万元。对重点企业及500强企业中税前年薪6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人才,按税前年薪最高6%分类奖励个人。
第五条 企业人员增长奖励。对年度人员净增长30人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按净增人数每人5000元标准,奖励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对年度研发费用3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分类补助最高100万元。对新设立研发投入财务科目,且研发费用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资(合资)独立法人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创新与孵化平台奖励。对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省、市级认定备案的创新平台资质,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奖励50万元、20万元,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扶持。重点企业自主或联合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及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与应用创新活动,对两年内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股权投融资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投资机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投资机构新增区内投资,奖励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对企业增资扩股获得的融资额,按3%比例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科技信贷融资补贴。对重点企业、首贷企业新获得的期限为6个月及以上贷款,按利息额的50%给予补贴,科技企业最高30万元、工业企业最高50万元、首贷企业最高30万元,最多2年。对首次贷款产生的担保费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单项补贴最高1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对拟上市企业自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扶持。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外埠已上市公司自愿迁入区内,奖励600万元。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最高2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并投资区内,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入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1万元,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区内奖励10万元,对认定后两年经营良好的企业每年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高成长企业奖励。备案省级雏鹰企业,依据营收情况奖励最高5万元。备案省级瞪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奖励3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50万元、独角兽企业奖励100万元。根据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备案后两年发展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专精特新”“小升规”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对首次升规入统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企业总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对其新购置100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生产或研发设备,按实际购置额的10%,补助最高200万元。对重点区域的重大投资项目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优质企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给予连续三年不超过其直接贡献70%的奖励;对区内年度经营贡献优秀企业,按梯度给予不超过其直接贡献增量70%的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对年收入2000万元且人均年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先进型企业,按人均收入每增长3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链与集群建设。积极构建重点赛道与细分领域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对发挥核心作用的平台型、总部型、头部型、链主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扶持。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及经济贡献突出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