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网络表演领域相关会员单位起草的《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两项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这是继今年3月《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术语》团体标准发布后,再次公布的直播短视频领域新“团标”。
据悉,新“团标”是按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平台类、经纪机构类会员单位深度参与标准研制,组织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对标准文本研提意见,编制组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的。
此次发布的两项新“团标”之一《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首次将网络表演(直播)平台内容审核的关键环节逐一列出,如昵称、头像、动作、言论、直播间背景、直播间标题、直播间贴纸、评论、弹幕等,并将“青少年模式”纳入团体标准规定范畴,强调了未成年人用户的保障机制。主要规定了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并对平台运营、内容管理、主播服务、未成年人用户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另一“团标”《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首次从维护经纪机构与从业者权益角度提出“《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服务协议》必备条款”,倡导“必备条款”内容写入机构签约协议中,该标准还列举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内容制作的“正向清单”和“负面清单”。
同时,该“团标”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的原则、要求,并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人员签约与管理、内容生产与审核、广告制作与宣传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