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工信部公示了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22〕176号),该《通知》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通知》还指出,微波通信链路涉及三个及以上省(区、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涉及相邻两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微波通信链路上设置微波站较多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商另一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仅涉及单个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该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