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市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复工防控指引(4.0版)》,明确了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在疫情期间的采访管理、节目录制管理、节目编辑和播出管理等细则。
北京地区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众多、人员密集、工种复杂、流动性大,应当严格按照市、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精准复工管理。为实现北京市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科学稳妥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1.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遵循中央、市、区相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完善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最有效防线,并针对采录编播等工作特点,制定专项防控管理流程。
2.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含临时性工作人员)管理,做到底数清、信息明。要建立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测的长效机制,工作人员出现发热等异常健康状况时不得带病上班,并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众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后的就诊指引》就医。建议工作人员应全程接种新冠疫苗接种,应接尽接。
3.所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采录编播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健康宝必须为“未见异常”状态。京外、境外进京或出差返京人员要严格执行我市防疫各项要求。
4.加强所属工作人员防疫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提升防控意识和能力。所有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须严格遵守中央、市、区主管部门防疫规定。工作人员任何时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主动向单位报告。
二、采访管理
5.外出采访要做好记录备案,包括采访人、采访地点、采访对象、前往方式等。
6.外出采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建议佩戴口罩。所携带的设备要做好登记管理,归还入库时要进行消毒并进行记录。
7.采访对象尽量提前预约,确保身体健康。
8.采访地尽量选择空气流动性好的非密闭空间,现场人员建议保持安全距离。所有采访活动要严格遵守采访地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9.进入中高风险地区进行采访的,要获得采访地防控部门批准。采访中要遵守当地管理规定,全程做好严格防护措施。相关工作人员返京后要按规定隔离并报告。
10.进入本市新冠肺炎收治医院进行采访的,在征得采访对象同意后,报收治医院批准,并做好严格防护措施。采访中要遵守医院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病人、医护人员的救治工作和正常生活。
三、节目录制管理
11.节目录制应尽量选择自有演播室进行,并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好现场人员密度和瞬时流量。要制定完善的录制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明确节目组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
12.演播室要在严格消毒通风、测温验码、保持距离、科学佩戴口罩、完备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进行节目录制。
13.邀请外来嘉宾参与节目录制的,要对嘉宾进行登记备案,建议提前了解嘉宾健康情况。
14.演播室录制时,除正在录制的主持人、嘉宾、演员外,建议其他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15.演播室节目录制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视听产业园区演播室复工防控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16.室外录制时,应尽量选择人群密度低的场所。录制时应遵循当地的各项防疫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节目编辑和播出管理
17.加强编辑和导播机房管理,进出人员和交接班要登记,到岗工作人员要确保身体健康,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18.在岗工作人员应保持合适间距。建议操控设备使用一次性医用手套,换岗时对操控设备进行消毒。所有移动存储设备在进入编辑机房和播出机房时建议做消毒处理。
19.建议机房每天不少于3次开启门窗或排风设备通风,不具备通风条件的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五、其他
20.所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办公空间要严格消毒通风,多团队在大开间、大进深场所共同办公时建议佩戴口罩。工作期间出现人员发烧或身体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就医。
21.会议尽量采用视频形式召开,如必须组织现场会,应严格消毒通风、进行健康监测、佩戴口罩。
22.员工食堂要保持空气流通,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食饮具一人一用一消毒。建议等候时、就餐后佩戴口罩。就餐人数较多的,要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避免人员密集,如延长供餐时间、错峰就餐等。鼓励员工购(取)餐后分散就座、不扎堆,就餐时不聊天。取餐、就餐时人员保持适当间距。
23.办公楼内所有公共区域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场所内空气流通。通风时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和干爽,空气流通,提供洗手液,并保证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建议增加卫生间的巡查频次,视情况增加清洁和消毒次数。
24.运行中的厢式电梯应保证其换气扇运转正常。厢式电梯的地面、墙壁应保持清洁,受到污染时及时进行消毒。电梯按钮及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应每日消毒。
25.建议机构设立临时隔离观察点,便于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进行临时的隔离管控。
本指引适用于在京持证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企事业单位、区级融媒体中心及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等,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制订并解释,由北京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布,自发布之日(12月7日)起施行。
北京地区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众多、人员密集、工种复杂、流动性大,应当严格按照市、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精准复工管理。为实现北京市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科学稳妥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1.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遵循中央、市、区相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完善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最有效防线,并针对采录编播等工作特点,制定专项防控管理流程。
2.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含临时性工作人员)管理,做到底数清、信息明。要建立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测的长效机制,工作人员出现发热等异常健康状况时不得带病上班,并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众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后的就诊指引》就医。建议工作人员应全程接种新冠疫苗接种,应接尽接。
3.所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采录编播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健康宝必须为“未见异常”状态。京外、境外进京或出差返京人员要严格执行我市防疫各项要求。
4.加强所属工作人员防疫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提升防控意识和能力。所有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须严格遵守中央、市、区主管部门防疫规定。工作人员任何时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主动向单位报告。
二、采访管理
5.外出采访要做好记录备案,包括采访人、采访地点、采访对象、前往方式等。
6.外出采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建议佩戴口罩。所携带的设备要做好登记管理,归还入库时要进行消毒并进行记录。
7.采访对象尽量提前预约,确保身体健康。
8.采访地尽量选择空气流动性好的非密闭空间,现场人员建议保持安全距离。所有采访活动要严格遵守采访地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9.进入中高风险地区进行采访的,要获得采访地防控部门批准。采访中要遵守当地管理规定,全程做好严格防护措施。相关工作人员返京后要按规定隔离并报告。
10.进入本市新冠肺炎收治医院进行采访的,在征得采访对象同意后,报收治医院批准,并做好严格防护措施。采访中要遵守医院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病人、医护人员的救治工作和正常生活。
三、节目录制管理
11.节目录制应尽量选择自有演播室进行,并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好现场人员密度和瞬时流量。要制定完善的录制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明确节目组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
12.演播室要在严格消毒通风、测温验码、保持距离、科学佩戴口罩、完备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进行节目录制。
13.邀请外来嘉宾参与节目录制的,要对嘉宾进行登记备案,建议提前了解嘉宾健康情况。
14.演播室录制时,除正在录制的主持人、嘉宾、演员外,建议其他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15.演播室节目录制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视听产业园区演播室复工防控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16.室外录制时,应尽量选择人群密度低的场所。录制时应遵循当地的各项防疫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节目编辑和播出管理
17.加强编辑和导播机房管理,进出人员和交接班要登记,到岗工作人员要确保身体健康,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18.在岗工作人员应保持合适间距。建议操控设备使用一次性医用手套,换岗时对操控设备进行消毒。所有移动存储设备在进入编辑机房和播出机房时建议做消毒处理。
19.建议机房每天不少于3次开启门窗或排风设备通风,不具备通风条件的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五、其他
20.所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办公空间要严格消毒通风,多团队在大开间、大进深场所共同办公时建议佩戴口罩。工作期间出现人员发烧或身体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就医。
21.会议尽量采用视频形式召开,如必须组织现场会,应严格消毒通风、进行健康监测、佩戴口罩。
22.员工食堂要保持空气流通,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食饮具一人一用一消毒。建议等候时、就餐后佩戴口罩。就餐人数较多的,要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避免人员密集,如延长供餐时间、错峰就餐等。鼓励员工购(取)餐后分散就座、不扎堆,就餐时不聊天。取餐、就餐时人员保持适当间距。
23.办公楼内所有公共区域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场所内空气流通。通风时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和干爽,空气流通,提供洗手液,并保证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建议增加卫生间的巡查频次,视情况增加清洁和消毒次数。
24.运行中的厢式电梯应保证其换气扇运转正常。厢式电梯的地面、墙壁应保持清洁,受到污染时及时进行消毒。电梯按钮及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应每日消毒。
25.建议机构设立临时隔离观察点,便于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进行临时的隔离管控。
本指引适用于在京持证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企事业单位、区级融媒体中心及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等,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制订并解释,由北京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布,自发布之日(1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