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披露的一则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暴风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及资产,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的情况。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冯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及资产。
暴风集团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就收购暴风智能形成的商誉,未充分考虑暴风智能面临资金紧张、业务停滞等减值迹象,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构成虚假记载。经测算应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暴风集团少计资产减值损失12754.71万元,虚增利润12754.71万元。
暴风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5月21日更新。在其2018年年度报告中,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假设并非持续经营,而是针对吉利科技投资暴风智能并且款项到位的投资价值预测,暴风集团未按照规定披露该重大假设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冯鑫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是商誉减值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对暴风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有最终审批决策权,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暴风集团还存在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的情况。
2016年3月,暴风集团及其关联方、光大资本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收购MP&Silva Holding S.A.(MPS)(以下简称MPS项目)65%的股权。上海浸鑫最终募集人民币52.03亿元,并以上海浸鑫为投资主体,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MPS65%股权收购,收购成本折合人民币480771.02万元。2016年3月2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MPS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1月23日,《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履行回购义务的18个月期限届满,暴风集团需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2018年初,光大浸辉向冯鑫及暴风集团发出《告知函》,提请各方按照《回购协议》履约。5月31日,因暴风集团及冯鑫尚未履约,光大浸辉与上海浸鑫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履约催告函》,再次要求履约,并按照人民币计价的收购成本、40%收购溢价计算提出履约金额869075.94万元。
在不考虑回购溢价的情况下,《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2.03%,达到披露标准。然而,2016年至2018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冯鑫时为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导决策MPS项目,其本人代表暴风集团签署了《回购协议》,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及相关人员构成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行为。
基于证监会的结论,冯鑫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证监会对冯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定,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冯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暴风集团由冯鑫于2007年创立,2015年3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后,曾在40个交易日创下37个涨停板的纪录,股价最高超过327元/股。彼时,暴风集团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视频企业。
暴风集团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1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冯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构成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及资产。
暴风集团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就收购暴风智能形成的商誉,未充分考虑暴风智能面临资金紧张、业务停滞等减值迹象,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构成虚假记载。经测算应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暴风集团少计资产减值损失12754.71万元,虚增利润12754.71万元。
暴风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5月21日更新。在其2018年年度报告中,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假设并非持续经营,而是针对吉利科技投资暴风智能并且款项到位的投资价值预测,暴风集团未按照规定披露该重大假设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冯鑫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是商誉减值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对暴风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有最终审批决策权,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情况
暴风集团还存在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的情况。
2016年3月,暴风集团及其关联方、光大资本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收购MP&Silva Holding S.A.(MPS)(以下简称MPS项目)65%的股权。上海浸鑫最终募集人民币52.03亿元,并以上海浸鑫为投资主体,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MPS65%股权收购,收购成本折合人民币480771.02万元。2016年3月2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MPS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1月23日,《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履行回购义务的18个月期限届满,暴风集团需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2018年初,光大浸辉向冯鑫及暴风集团发出《告知函》,提请各方按照《回购协议》履约。5月31日,因暴风集团及冯鑫尚未履约,光大浸辉与上海浸鑫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履约催告函》,再次要求履约,并按照人民币计价的收购成本、40%收购溢价计算提出履约金额869075.94万元。
在不考虑回购溢价的情况下,《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2.03%,达到披露标准。然而,2016年至2018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冯鑫时为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导决策MPS项目,其本人代表暴风集团签署了《回购协议》,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认为,暴风集团及相关人员构成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行为。
冯鑫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不予采纳
基于证监会的结论,冯鑫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证监会对冯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定,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冯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暴风集团由冯鑫于2007年创立,2015年3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后,曾在40个交易日创下37个涨停板的纪录,股价最高超过327元/股。彼时,暴风集团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视频企业。
暴风集团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1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