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集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情况的通知》。此消息一出,不少人分析,这是否意味着各地有线电视与OTT运营商之间“DVB+OTT”的直播合作上的“创新模式”是否会受阻。
一、文件具体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该通知具体内容:
关于收集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情况的通知
各控股子公司:
据悉,近期屡有OTT机顶盒、智能电视终端厂家,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扰乱了广播电视市场秩序,对安全播出构成严重挑战,影响有线电视业务的正常开展。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维护有线电视行业秩序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司拟收集各地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违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终端、软件APP、业务合作方、持牌机构等),汇总相应情况后上报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规范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市场。
请各子公司参照总局2016年第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2016年81号文《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线索,并将相关内容反馈至邮箱:c982231@163.com。
各上市广电网络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8日
从全文可以看出,该通知交代了原因(屡有OTT机顶盒、智能电视终端厂家,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收集违规情况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终端、软件APP、业务合作方、持牌机构等),收集依据(总局2016年第6号令、总局2016年81号文)以及收集方式。
二、关于收集依据
一直以来,国家广电总局对于OTT机顶盒、智能电视终端厂家,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严查监管,先后发布了2011年181号文、2016年6号令、2016年81号文以及2020年的25号文等。接下来,我们按时间顺序一一来看:
总局2011年181号文《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从集成业务、内容管理、运营规范、终端管理等环节入手,规范互联网电视的秩序。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以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
总局2016年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加强针对 IPTV、专网手机电视及互联网电视的监管。此外,国家广电总局在今年4月9日还下发了修改后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还明确提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总局2016年81号文《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限期整改互联网电视不合规现象。其中明确提出,严格按照6号令和181号文的规定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不能用OTT平台变相开展IPTV业务,不得擅自开展IPTV+OTT业务。
总局2020年25号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关于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中与商业机构开展内容合作进行核查的通知》中,对于部分在点播端安装优酷、爱奇艺、腾讯、搜狐等商业机构的客户端软件,但并不掌握客户端软件的内容播控权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予以发放或换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随着有线电视用户数的不断下滑,有线网络本身对于OTT的开放度逐步提升,DVB+OTT作为在不断下滑用户的情况下,通过OTT绑定用户粘性,提升用户体验,保留有线电视用户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正在被各大广电网络运营商所接纳。
但此次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集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情况的通知》,一方面说明业务的规范运营依然是红线,另一方面,不少人认为这必然将对各省有线独立开展的DVB+OTT模式带来极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