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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表示:未成年直播打赏可退还
| 众视网Asia OTT | 2021-03-04 16:51

3月3日消息,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回应了未成年直播打赏的问题,明确未成年直播打赏可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在发布会上讲到,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此前,2020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平台不得采取鼓励用户非理性“打赏”的运营策略。

对未成年人打赏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也在不断从立法层面对这一问题作出约束。《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给未成年人打赏行为认定划清了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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