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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将继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广电总局 | 2019-01-07 10:35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国办发〔2018〕124号),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同时,文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资产和土地处置、社会保障、人员安置、财政税收等提出具体的支持举措,对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明确了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该文件是国办发〔2014〕15号文优惠政策的延续和完善。对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力支持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和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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