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缴费须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三百页的,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4、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6、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7、应正确填写申请号,2003年9月30日以前申请的,填写全部9位申请号,2003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的,填写全部13位申请号(注:小数点不需填写,最后一位检验位也可能是字母)。
8、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9、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发明申请公布印刷费——文
优先权要求费——优
申请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申请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止
实用新型检索费——实检
延长期限请求费——延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事项变更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10、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实用新型缴费须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三百页的,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4、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6、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7、应正确填写申请号,2003年9月30日以前申请的,填写全部9位申请号,2003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的,填写全部13位申请号(注:小数点不需填写,最后一位检验位也可能是字母)。
8、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9、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申请附加费——附加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止
实用新型检索费——实检
延长期限请求费——延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事项变更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10、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外观设计缴费须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4、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6、应正确填写申请号,2003年9月30日以前申请的,填写全部9位申请号,2003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的,填写全部13位申请号(注:小数点不需填写,最后一位检验位也可能是字母)。
7、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8、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申请附加费——附加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止
实用新型检索费——实检
延长期限请求费——延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事项变更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9、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