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故意发文诋毁
原告爱奇艺诉称,其在去年投入了两亿元的制作和宣传成本,联手浙江卫视制作了中国本土第一档hip-hop音乐选秀节目《中国有嘻哈》,节目上线后播放量巨大。去年7月18日,正值该档节目热播期间,被告运营的乐视视频公众号向用户推送一篇文章,主标题为“和原版相比,《中国有嘻哈》简直就是中国小西瓜”、副标题为“中国有嘻哈,不在《中国有嘻哈》”。
原告表示,该文以明显的负面用词对原告节目进行商业诋毁,并在推送文章时,特别注明“中国有嘻哈,不在《中国有嘻哈》”这一明显暗喻性的字眼来误导用户,以“为了展示对中国有嘻哈的尊重,还是决定去乐视视频看《SMTM》”吸引和诱导用户使用乐视观看被告的视频节目《SMTM》。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蹭热点、诋毁原告、误导用户的方式,增加被告乐视网的访问量和乐视视频的播放量。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节目的市场份额、广告招商、节目品牌等造成严重的影响,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官网首页及微信公众号首页、新浪网首页等处连续72小时向原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乐视:真实反映无虚假
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乐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我方发布涉案文章,是一种言论自由,是对《中国有嘻哈》及《SMTM》两节目进行描述来鉴定二者的相同及不同,文章内容是对原告节目的真实反映,文章中也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况,主观上没有诋毁原告的意思。”乐视代理人称,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
乐视代理人还表示,原告涉案节目播放量大,而乐视视频节目《SMTM》播放量小、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也较小,并未抢占原告的市场量。对于原告所提的赔礼道歉要求,乐视认为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而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同意原告该项诉求,对于原告所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诉求,乐视同样认为不应由其承担。
庭审中,乐视还提交了多组证据,其中包括一些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想以此证明涉案文章中没有诋毁行为,也没有捏造事实,文章中提及的相关内容均有新闻来源。原告爱奇艺则认为,虽然被告享有言论自由,但不能发表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言论。“即便文章中引用其他新闻,但没有标注第三方的来源。”爱奇艺代理人说。
鉴于双方均有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