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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华有线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
科讯广电网 | 2017-07-13 09:31

7月12日,北京歌华有线董事会发布公告称,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通知下发了《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1075号),歌华有线据此完成了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备案工作,即自 2017年1月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歌华有线向数字电视用户和农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可免缴增值税。
 
以下是公告全文: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线电视收视费免缴增值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4 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 号),通知内容为,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通知,下发了《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1075号),公司据此完成了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备案工作,即自 2017 年 1 月 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数字电视用户和农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可免缴增值税。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增值税涉及的抵扣环节较多,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具体影响目前尚无法准确估计。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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