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对外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单价。这意味着,导致虚拟运营商盈利难的转售价格“批零倒挂”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所谓转售价格 “批零倒挂”,指的是虚拟运营商从事转售业务,向三大运营商批发语音、短信、流量所获得的批发价格,要高于三大运营商自身业务的零售价。“批零倒挂”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虚拟运营商自身不拥有接入网和核心网等网络资源,处于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批零倒挂”已成为导致虚拟运营商亏损的重要原因。
一直以来,虚拟运营商被视为移动通信市场的“鲶鱼”。我国从2013年年底开始向11家民营企业颁发首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运营试点资格,迄今共有42家企业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据媒体报道,截至现在,42家虚拟运营商集体处于亏损状态,用户总数只有2050万,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1.5%,远不及预期。
目前,我国虚拟运营商的发展处于初始阶段,虚拟运营商前期的建设、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动辄几千万元,高的甚至过亿元,加上申请牌照、批发流量等花费,可以说,虚拟运营商一直在“烧钱”。而近来随着4G的普及,三大运营商下调了套餐资费,却并未相应下调虚拟运营商的批发价格,结果加剧了 “批零倒挂”,甚至出现虚拟运营商的3G套餐资费,反而高于传统运营商4G的现象,由此让已经处于亏损状态的虚拟运营商“雪上加霜”。
根据《指导意见》,工信部将从三个方面来解决“批零倒挂”问题。一是明确了批发价对标基准。工信部要求,三大运营商给虚拟运营商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应低于自身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目前,移动转售业务分为套餐转售和资源池转售两种模式,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三大运营商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三大运营商年度财报(收入/业务量)得出;而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三大运营商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最终的具体折扣双方可以协商决定。
二是明确了批发价调整频次。工信部建议,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变化,三大运营商给虚拟运营商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至少每年调整一次,双方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协商,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三大运营商应在公布全年业绩后一个月内,与虚拟运营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而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三大运营商应与虚拟运营商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
三是明确了常态化工作机制。三大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之间应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双方应该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友好协商,努力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在政府指导下进一步协商。
显然,此次工信部出台《指导意见》,表明了主管部门对虚拟运营商发展的政策支持,希望协调和处理虚拟运营商与三大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使虚拟运营商能以公平合理的批发价格获取三大运营商的网络资源,解决 “批零倒挂”问题。
但应该看到,三大运营商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并具有强势地位,工信部的一纸规范很难改变三大运营商对虚拟运营商的暗中牵制和变相刁难。比如,三大运营商各级公司的资费水平都不尽相同,而且资费变化频繁,三大运营商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活动,绕过所谓的平均业务单价。由此可见,《指导意见》很难杜绝“批零倒挂”现象,至于解决虚拟运营商亏损问题,就显得更不现实。
从国际经验来看,虚拟运营商从启动到成熟通常需要5年到7年,其中,实现盈利需要3年到5年,收回投资需要4年到6年。而我国虚拟运营商仍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需要“烧钱”来搭建基础系统和探索市场模式。因此,即便解决了“批零倒挂”,虚拟运营商在发展初期也很难盈利,虚拟运营商还需要发展自有的核心应用业务,找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不断培养用户,取得一定规模,才有望扭亏转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