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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从牌照到牌局
中广互联独家 | 2016-01-19 14:42
“第四运营商”依然是个传说

    近日传来消息,代表广电有线核心代表机构参与三网融合竞争的“国网”公司获得工信部颁发的7张跨地域电信业务牌照。初闻此消息,笔者深感“欢欣鼓舞”:在五年多之后,2010年开启的传说中的犹抱琵琶半遮面令人望眼欲穿的“三网融合政策”终于开始有关键落地!作为2010年三网融合政策正式颁布之际才踏入广电业界并为之摇旗呐喊多年的小弟我恍惚之间觉得“人生有了盼头”。

    然而在淡定下来检查了国网公司所获得的7张牌照(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之后,笔者越加狐疑,这些牌照难道就能赋予国网公司“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角色?缺东东啊?特别是笔者拜读了江湖大隐“广电爆料”的大作《广电国网拿到七张电信业务牌照然并卵!》之后,笔者确定自己这次真木有搞错。依照爆料哥对照2003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分类定义及分析,工信部只是继续给国网挖坑而已——而且这个坑真是不动声色深藏雷与弹(是炸弹不是鸡蛋)啊。其中最关键的是:即使国网拿到了所谓的ISP(“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牌照,但缺少“数据业务通信业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牌照及“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牌照,离传说中的“基础电信运营商”角色貌似还有若干光年距离呢。特别是前者应该就是电信业者所说的“数通业务”。

    对比电信在业务目录及牌照上的设计,这些在新媒体领域特别是OTT市场得意一时的牌照商们,特别是某积攒所有新媒体牌照曾经得意一时妄图号令江湖的某皇太子,看看人家,这才是玩牌的,这才是正规军的架势!对比之下,那些拿着新媒体牌照互相拆台的广电散户玩法简直就是占山头的马帮而已。

    另外,笔者不由感叹:爆料哥果然是江湖大隐。以笔者的理解,《电信业务目录》的某些概念有点似是而非恍如雾里看花之感,还不能与实际业务完全“一对一”对接,而爆料哥则是一眼看破各种陷阱,完全是一副一线拼打多年兼又幕后操盘的带头大哥风范啊。广电各个山头的兄弟们,别再玩忽悠的把戏啦,忽悠多了也是要被人忽悠滴(譬如瞎BB的某行业网站主编);实践出真知、枪杆子出政权啊,多向爆料哥学习吧。

    国网将有变化

    再说回国网的事吧,按照电信业务目录规定,开展“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必须拥有骨干网资源。而这事怪不得公信部。在国网成立过程中,其与拥有全国性骨干网资源的中国有线到底是啥关系,双方为啥到现在都没整在一起,笔者也是没看出来到底是要闹哪样。但据爆料哥透露说:上个月国网收购了中国有线的股份,后者正在工商更变中,变更后国网或许具备获取“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牌照努力。笔者希望这事还是早点落定吧。

    笔者估计很多广电同行多少都期望,姗姗来迟的国网公司能通过关键电信业务牌照推动广电宽带接入业务的发展,并促进行业资源整合。但从目前的7张牌照来看,确实令人失望或者如爆料哥所言“然并卵”。但国网公司怎么也算是个规定动作,笔者记得在国网成立之时工信部表态要给予基础电信运营商身份。所以,笔者抱着良好的期望认为电信牌照申请还会继续推动——只是这实在是太太太慢了。在笔者看来爱,广电人貌似总是在做“正确”的事,但永远落后市场5-10年!或许就是这个原因,前阵某行业知名人士发表的《吃屎赶不上热乎的光电人》一文,在业内被疯狂传播。该文的标题虽然让人颇为尴尬,但其中列举了众多确切的事实,且笔者对行业的奇葩与失望都跃然纸上。

    国网牌局及广电人的出路

    按照笔者良好的设想,如果国网公司下一步会争取拿到“数据通信业务”牌照——笔者猜测公信部会先给个固网数通业务牌照吧,以及“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牌照。然后国网从形式上具备了开展宽带接入服务的资质。但是,具备宽接入服务资质,只是意味着可能性而非可“操作性”,这离三网融合的“对等进入”目标还远着呢。

    即使不搞网络的笔者都知道,互联网世界符合“网络经济”原则,网络经济最大的原则就是梅特卡夫原则:网络价值与用户成正比,所以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为了应对这种问题促进竞争,全球通信界的做法就是促进“互联互通”,并制定合理的“网间结算”规则。“互联互通”允许用户从A网络(如广电网络)访问B网络(如中国电信网络)资源。互联互通让网络的价值不再局限于自身的覆盖范围和承载资源。但互联互通在技术上是两个网络之间的协作问题,在商业上则涉及“网间结算”规则。“网间结算”是通信行业的一个术语,是指不同通信网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比如,某中国移动手机用户C拨打联通手机,通话费用由C支付给中国移动,但是此期间中国联通同样提供了服务;因此中国移动公司还要支付部分通信费用给中国联通。网络结算大都按照发生量(多少短信、多少分钟、多少流量)计算。但现实是目前大部分的互联网内容资源都是承载在电信运营商网络之上,所以上述结算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广电有线网络向电信网络支付结算费用。因此,广电有线网络运营商其实在宽带事宜上只是给电信运营商打工而已,其宽带用户越多,产生的结算费用越多。电信运营商只要打点价格战,立马就可以把广电有线网络运营商的家底耗光。

    其实上述这些情况真正的行业人都知道,但笔者就怕某些不爱学习或者不会学习的人瞎BB,只好把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在啰嗦一遍。其中还有一些行业做法这里也不赘述了。这种方式实际上类似于虚拟电信运营商,而其结果大家对比目前42加移动虚拟运营商试点情况就可以知道。

    所以广电有线网络在宽带服务的出路只有一条:把自己从“准虚拟运营商”变成真正的“端到端”业务运营商。(不明白“端到端”概念的,麻烦吧爆料哥的文章认真看一遍和琢磨一遍)因为有线网络运营商毕竟拥有自己的网络,并不是真的“虚拟运营商”。所以只要建设好IDC(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并引入互联网内容资源,提高自身网络的内容丰富性,减少大部分网间结算费用,让用户尽可能在广电网络内部就获得内容资源,加上现有的资源就可以基本完成“端到端”运营。此前,各地广电有线网络更多是从第三方IDC和ISP拿资源;而国网要做的事就是代表行业去建IDC去引入资源,同时用自己的骨干网把各地的网络及相关资源连接起来。一句话,国网的任务就是要建设一种覆盖全国的拥有丰富资源、可以开放运营的广电网络。其实,这方面的牌局发展可能,可以参考两位行业大咖曾会明、笔者在15年年中撰写的《五年后国网能否一统江湖?》一文。国网公司宣称拿到了“有线OTT”牌照,并在建设的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内容分发中心和全国视频点播播控总平台。

有些人可能表示:这不就是一张内网吗?笔者表示不屑:什么内网外网,只要有足够丰富的资源,只要广电IDC可以引入外部资源,所谓“内”、“外”又有什么差别吗?笔者认为:实际上这些事基本上就是此前广电总局科技司的NGB“136工程”的延伸。只是彼时的136工程更像是一个内网,一个强调“可管可控”的东东(因为NGB就是顶着“可管可控”的帽子滴),并且当时的OTT就是各类种族下无规则地折腾(笔者谓之“蛮荒发展”阶段)。而当国网真正去做事的时候,才会发现真正的玩法必须跟行业资源进行市场化对接。

    “电信”和“互联网”到底是啥?

    其实从2010年开启的“三网融合”早就被行业人士曾会明、笔者等认定为是“伪命题”。笔者也非常认为。例如,笔者曾经指出:(1)在2013年有线网络电视用户的ARPU值不到20元,而宽带用户的ARPU值在2010年之前多则100多少的也有50、60(低端用户)吧;(2)即使不说规模经济问题,电信运营商毕竟是“企业”,而所谓的有线网络业者其实大都在事业机制之下运作。所以,这两者咋PK?实在是太扯了。三网融合更多的背景或许是当时政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粗劣老套乃至无用的招术而已。

    今天笔者决定装一把,给大家讲点高逼格的。国际上“通信”和“电信”是两个概念,而中国却混为一谈。各国的法律定义中,通信(communications)是个大概念,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有线电视、地面电视、互联网以及卫星电视等。而电信(telecommunications)是个小概念,只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我国混用两个概念可能会带来麻烦,根据WTO协议,中国的电信传输和服务必须向外资开放;外国只开放电信服务,而中国却有可能因为概念的混淆而开放更大概念的“通信”服务。

    同样糟糕的是,我国法律将互联网服务定位为电信业务,因此根据WTO协议必须对外开放。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法律看,互联网服务不属于电信业务,有的国家反而将互联网服务确定为广播电视业务。因此,大多数国家的互联网服务并不全面对外开放,只对国内开放。

    美国联邦通信法规定:互联网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不属于电信业务。该文件指出:1996年电信改革法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管理的业务类别分为3类,即电信业务、有线电视业务、信息业务。该文件还指出,根据美国联邦通信法第254节第8条美国联邦通信委员规定,信息业务不是固有电信业务。该文件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部分(IV,B,2)进一步指出:“根据1996年电信改革法修订的联邦通信法第254节第3条第一款规定,基本电信业务不包括互联网接入业务。”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互联网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而不属于电信业务。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法律则直接将互联网服务规定为广播电视业务,前者适用《广播与网上业务法》,后者则根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第18条所授予的权力,制定了《互联网运营准则》。

    笔者认为:“电信”概念在我国的扩大,绝对是个坏事,大大的坏事。另外,那些鼓吹自由经济、鼓吹互联网自由无国界的,还是省省吧,当心走路撞到柱子啊。

    超越三网融合!

    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是可能渗透入社会活动的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辅助、配合乃至参与精神生产和交换活动。也就是说,既然互联网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新型渠道、新型公共资源,就不应该再把互联网视为“公用电信”的一个分支,而应该借鉴commoncarrier的广义,把互联网视为“公用运载体”’的新成员,与陆运、海运和空运三类公用运载体并列,在新的维度范畴内履行新型公用运载功能。在这种背景下,按照传统意义的“电信业务”范畴和“三网融合”概念对待互联网已经不适合目前及未来的监管需要。目前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对于“网络中立性”问题的探讨及复杂博弈实践,正是出于这一背景。

    因此,通过立法机制,按照高于三网融合层次的基准上提升互联网的公共基础服务平台地位,已经成为当前及未来产业发展和监管实施的必然趋势。在一个更高的基准上,可以更有效的推动相关的创新发展机制,同时在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赋予其更高的公共责任与义务。在此过程中,还可以加强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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