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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亮:独立的广电网仍是三网融合最大障碍
付亮的竞争情报应用 | 2015-09-07 14:25
9月3日,大阅兵假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5〕65号《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而该文的成文时间是8月25日。
 
 
值得注意的是,8月24日,组织部副部长王京清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变动的决定,尚冰同志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奚国华同志不再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职务。也就是说,8月25日,工信部主管通信、互联网的副部长出现暂时空缺。这一调整很可能影响了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内容。
 
从《通知》内容看,该推广方案更象是电信业务对广电企业的单边开放。广电企业应可以参与到互联网业务和固网通信服务中来,这一点肯定对,通信服务应该向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全面开放,以激励竞争,移动转售,宽带引入民资都是具体举措,不应该把国有企业,尤其是具有一定替代关系的广电有限网络排斥在外。通信行业监管可以走得更快一些。
 
至于广电向电信企业开放的服务,仍停滞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而“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在“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中,明确“推进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探索三网融合下党管媒体的有效途径,健全相关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播出内容和传输安全”,这个国家播控平台的定位和运作,究竟是政府机构还是企业,是公益服务还是商业行为,广电口的政企如何分割并没有清晰说明,这似乎并未突破现有政策。
 
在方案之“主要任务”中,“加快推动电信宽带网络建设”,只放到了“加快宽带网络建设改造和统筹规划”的第二部分,没有任何新意,只是之前“宽带中国”工程的缩略版。而第一部分“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内容非常翔实,实际就是要建设一个全新的全程全网的网络,虽然名字叫“下一代广电网”,但并未说明,此广电网与快速融合电信网和互联网有什么区别?更重要的是,意见中并未提到建设这样一个网络的资金从何处来?这个网络如何商业化,以保证良性循环?
 
纵观《三网融合推广方案》,明确建设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是基础,未来广电、电信、互联网公司都将基于此平台开始运作,这个平台如何与广电企业剥离,象铁塔公司从电信运营商剥离那样,成为一个支持行业发展的公益性垄断组织,是成功的关键,而广电网络如果一味强调与电信网络、互联网络竞争,建立一张新的网,而不是融合,不是作为一种定制化服务形态出现,将很难缩短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之间的差距。
 
《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部分内容分析:
 
六大工作目标:
 
(一)三网融合全面推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实质性开展工作。
  
(二)网络承载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宽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产品和业务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加快发展。融合业务应用更加普及,网络信息资源、文化内容产品得到充分开发利用,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形成。
  
(四)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五)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六)信息消费快速增长。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产品和服务,活跃信息消费市场,拓展信息消费渠道,推动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
 
说的是三网融合,但重点放在了广电、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后面主要任务第一条也为“在全国范围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实际上最关键的可能是第四个目标中的形成“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至少从本通知看,离做到这四点距离还很远。
 
再看看双向进入内容:
 
广电企业在符合电信监管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网络电话(IP电话)业务,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还可基于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固定网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至少从此内容看,很明确的是,基于固网的电信业务应全方位向广电企业开放,而电信企业可制作视听类内容,可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从事IPTV传输和手机电视分发业务。再看看IPTV相关内容“加快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
 
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以及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的管理,其中用户端、计费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可采取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管理方式。
 
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
 
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
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平等协商,做好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对接双方应明确责任,保证节目内容的正常提供和传输。
 
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电信企业可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
 
可以很清晰地看到,IPTV定位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信企业的合作,很明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兼具政企职能,是主导者。电信企业可以向广电IPTV平台提供内容,可以做IPTV传输,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作,在广电平台下开展业务。
 
再看看专门的一条,行业监管分工“加强行业监管”:
 
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电、电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秩序。
 
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电信监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联互通、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
 
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督促已获得许可的地区全面落实双向进入,推动相关企业实际进入和正常经营,丰富播出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电信和广电企业要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双向进入业务快速发展。
 
涉及六个主体: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信企业、广电企业,有趣的是,这条里“广电行业主管部门”的位置在“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后,这是少有的现象。
 
(三)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
 
第一部分:结合文化改革发展重大工程的实施,推进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探索三网融合下党管媒体的有效途径,健全相关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播出内容和传输安全。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重点加强对时政类新闻信息的管理,严格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采编播发管理,构筑清朗网络空间。(中央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等负责)
 
注意:工信部对网络内容管理功能已明显弱化。
 
(四)切实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部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广电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的合作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价格收费行为,加强资费监管,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鼓励电信、广电企业及其他内容服务、增值服务企业加强协作配合,创新产业形态和市场推广模式,鼓励创建三网融合相关产业联盟,凝聚相关产业及上下游资源共同推动产业链成熟与发展,促进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注意:负责单位排序,不解释。
 
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完善电信、广电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立法工作,清理或修订相关政策规定,为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提供法律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注意:再提电信法,同时并列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能否推动《电信法》出台?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已更名为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官网首页简称为“信管局”,《电信法》内涵是否应该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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