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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新媒体有序发展的新态势:加强监管,公平竞争
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 2015-06-18 11:35
1、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为国内视听新媒体的规范、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6月15日,来自broadband tv news的一则报道“OTT TV and video revenues to rocket to $51 billion”称:Digital TV Research所发布的“Global OTT TV & Video Forecasts report”显示,中国OTT TV与OTT视频行业的年收入,将从2010年时的4000万美元“火箭般”地跃升至2020年时的28.15亿美元,而且届时将于相关方面跻身全球第四。
 
由此至少可见,业界对于国内互联网电视与网络视频的发展前景是很看好的。
 
正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罗建辉司长在于2015年6月9日下午以“颠覆与重生”为主题的第二十一届上海电视节“‘互联网+’媒体融合广电高峰论坛”上所着重强调的那样,媒体融合发展一定要把“规范”与“创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规范中发展,在创新中提升。罗司长特别地强调了媒体融合发展中的秩序问题。他指出:“秩序是媒体融合发展的保障!为此,广电总局顺应中央要求,逐步完善网络视听管理,这也是适应互联网要求!”
 
众所周知,数十年以来,在视听新媒体的监管政策方面,国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及时出台针对性强的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法规、强化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开展行业自律),为视听新媒体的规范、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将OTT TV/互联网电视与传统广播电视进行统一监管,是全球范围内的大势所趋
 
近几年兴起的OTT TV/互联网电视对传统广播电视市场的冲击日渐加深,电视的产业链、价值链及市场现状正在发生很大的改变。过去,人们总认为新兴的OTT TV业务所提供的视音频质量远不及传统的电视业务。但是目前,在沉浸感方面,OTT TV已经达到了与传统电视相当的水平。
 
从EU于去年11月25日所作出的关于欧洲视听业务政策与发展的最新重要结论看来,EU已经深刻地认识到OTT TV/互联网电视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方便地跨国、跨境传播,但OTT TV/互联网电视的内容绝对不能泛滥,必须要以确保其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并保护文化多样性为大前提。甚至,EU还提出接下来要大力加强对欧洲民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电影素养教育。其中指出,EU已经决议对OTT TV与传统电视广播进行统一监管,二者具有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而且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二者产业链/价值链上同等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地位。
 
这一趋势在美国也愈演愈烈(美国视听业界的相关激烈争论从2010年开始持续至今,而且也同样涉及到文化多样性、文化安全等问题)。2014年10月末,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再次提议美国政府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以修订1992年所颁布的相关法律的形式,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新兴的在线视频OTT TV服务提供商与传统的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IPTV运营商、卫星直播电视运营商具有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FCC还希望OTT TV服务提供商为电视用户提供相比于传统电视服务更轻量级的、更专业化的视频节目套餐。由于ISP可以与这些OTT TV服务提供商合作推出OTT电视与宽带捆绑的套餐,此举还可能将进一步促进美国超宽带市场的发展(笔者注:同样在2014年10月末,美国总统奥巴马建议FCC禁止运营商设立互联网“快车道”)。随即,美国全国广播电视协会NAB发表声明:“欢迎新兴电视服务提供商合法地为用户提供本地TV节目的“电视无处不在”分发服务,NAB将就“新的视频市场竞争应促进而非削弱本地电视内容传播力”这一重要问题与FCC进行磋商。同时,一些传统的主流电视台开始提供OTT新兴电视服务,比如:CBS News和CBS Interactive在去年11月初推出面向公共(国际)互联网传播的CBSN电视网;HBO、CBS已经开始通过公共互联网直接面向用户的多屏交互式终端设备提供新兴电视服务,ESPN也将会在2015年提供类似服务。
 
2015年6月10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笔者注意到,新版广电总局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正式提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笔者认为,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为传输通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笔者解读1:“网络广播电视服务”中:

(1)“网络”指的是“广播电视”的传输媒介,这里可能主要指的是各类新兴媒介;
(2)“网络”是否也包括有线电视网络、无线电视网络?因为此处的“网络”中有一类是“信息网络”。而“信息网络”本身又包含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无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此外,原文的提法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那么按理说,有线电视网与无线电视网也可以是互联网的载体;
(3)“网络”具体指的是信息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的虚拟专网(一种覆盖型网络);
(4)由“网络广播电视”所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为何提出“网络广播电视”概念?
 
笔者解读2:广播电视是综合性的媒介,具有多方面的特性和功能:新闻传播媒介、文化教育媒介、娱乐休闲媒介,既可作为政治宣传的武器、又可作为大众沟通的渠道、还是强烈依赖技术的传输工具。所以,广播电视具有多种性质。广播电视这种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对它的管理非常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广播电视行业在数字化、网络化和三网融合发展中的地位的时候。
 
笔者解读3:广播电视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科技是广播电视发展的强大动力。当前,技术革命、架构演进可谓“层出不穷”。数字技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使广播电视产生了革命性进步,也促使了新媒体茁壮成长。正如《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指出的,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网络广播电视”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的虚拟专网来提供。
 
笔者解读4: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等基于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的新媒体形态层出不穷。这些电视业务新形态拥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专业化的节目内容,极大地满足了受众需求,使得广播电视格局逐渐由“单一垄断”转化为“多元并存”的发展局面。从本质上来说,新媒体具有一对多的广播性质(注:此处的广播并非技术意义上的“广播”),其受众人口多、影响面积大,具有广播电视的属性。这一特点决定了新媒体和传统广播电视网络一样都是群众精神文化的娱乐工具、是党和政府言论的传播途径,关系着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保证其传播行为的方向性和正确性。
 
综上,新版广电总局在当前背景下正式提出“网络广播电视”是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促进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正式提出“网络广播电视”概念,就是为了对“网络广播电视”进行科学监管!
 
具体地,笔者对其中提出的“网络广播电视”监管方式进行了如下总结:
 
(1)全国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
 
(2)各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
 
(3)发动公众,监督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此外,笔者也注意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罗建辉司长在于2015年6月9日下午以“颠覆与重生”为主题的第二十一届上海电视节“‘互联网+’媒体融合广电高峰论坛”上也着重指出:“有线电视、IPTV、OTT都是广播电视媒体,都需要遵守总局规范。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目前存在各种问题,要想持续发展,就需要有担当、有责任,自觉遵守新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范。”
 
从去年开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当大力度的治理工作。针对所出现的含有不良内容的节目通过非法途径从互联网进入电视机屏幕的现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中扰乱市场秩序、传播不良内容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互联网电视传播内容得到明显的改进,有力维护了电视机屏幕的“绿色”与健康,维护了国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促使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和生产企业、网络运营企业等产业链相关方,逐步进入了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为我国互联网电视产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也联合作业,打击不良内容与平台(比如去年的“快播事件”等)。
 
此外,由于可作为政治宣传的武器、又可作为大众沟通的渠道、还是强烈依赖技术的传输工具,因此,广播电视具有多种性质。广播电视这种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对它的管理非常复杂。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行政和行业自律的手段规定了适应本国广播电视发展的依据、内容和手段,并据此对其进行管理。
 
当下,全球范围内,传统行业的法规向互联网领域的延伸明显加快,制度衔接更加严谨,公平竞争环境也更为友好。可以预见的是,在不远的将来,OTT TV/互联网电视专项法规层级将得到提升,相关法规的效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违规及违行为的打击将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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