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讯 2014年6月1日开始,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通知》对有线电视网络运营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有线电视网络省网频道落地业务、数据专线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电话业务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2014年6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对外开具营业税发票。6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将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二是从外部取得的原始票据种类发生变化。6月1日后,有线电视网络发生的宽带出口费、办公电话费、网费等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预存收视费送电视”等服务和终端销售并存的营销模式,财务处理上要注意分别核算,并按各自适用的税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由于服务和销售税率相差较大,在分别核算时,要合理确定拆分比例,使税负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