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营改增”成为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突破口,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成为必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由此可见,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必须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逻辑起点。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是制度+组织+能力,即以能力建设为导向,以组织优化为重点,以制度建设自我完善为落脚点。因此,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健全国家治理组织架构,促进政府、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的和谐共荣;有利于推进政府调控方式的现代化、市场机制的现代化和社会组织的现代化,进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体来说,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必须服务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政府与纳税人关系及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新定位与优化。
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制定财政基本法,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财政法律框架;加强预算制度建设,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以营改增为突破口,完善税收制度体系。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重点是以营改增为突破口,完善地方税系;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有效发挥调控作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企业生产条件,释放居民消费需求。因此,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就成了必然,可以加快弥合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将增值税改造为中央税,仅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允许地方在不超过原增值税分享额度内开征零售环节销售税,使之成为省级地方税系的核心税种。
2、国内电信行业6月1日起开始试点“营改增”。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国内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MVNOs(移动虚拟运营商)刚“出世”,不仅遇上了国内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刻,还即遇上了通信行业“营改增”。
通信行业是为全社会传递信息的生产组织,具有其特殊性:
1)通信行业的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主要是以提供服务为主,服务的提供和消费过程具有同时性,即消费者使用通信服务的过程就是通信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
2)通信行业具有空间上的分散性和地域上的广阔性,要求在各地设立分公司,组织架构复杂。
3)通信行业属于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企业,资本投入规模大,固定资产占比大,投资回报周期比较长,技术更新快,产品和服务升级换代的周期比较短。
因此,“营改增”后税负是否能降低,以及如何有效利用增值税的优点来减轻税负,对整个通信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课题。
3、通信业“营改增”前后的纳税要素比较。
“营改增”后,通信行业的税收模式发生本质改变,主要体现在纳税人类型、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和发票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化:
1)通信业营业税的纳税人类型为营业税纳税人,通信业增值税的纳税人类型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2)通信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通信业提供电信等相关业务取得的收入,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通信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通信业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各环节新增的价值额”。
3)通信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通信业增值税的税率为“基础电信服务征收11%的税,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
4)通信业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适用税率3%”,通信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通信业营业税的发票管理为“开具通信行业服务业发票”,通信业增值税的发票管理为“以票管税,按开票交税,取得合规的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认证之后才能进行抵扣”。
6)通信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款项票据的当天”,通信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般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7)通信业营业税的税款缴纳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通信业增值税的税款缴纳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因此,“营改增”后税负是否能降低,以及如何有效利用增值税的优点来减轻税负,对整个通信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课题。由上述第4)项,“营改增”后通信业减轻税负的关键在于销项税额的确认与进项税额的确认,请关注后续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