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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宁:推进三网融合急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人民政协网 | 佚名 | 2014-02-25 17:30
“美欧等发达国家将互联网接口作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将其平等提供给网络服务运营商,而我国互联网接口的现状是‘公权变为企业私权’,由两家电信企业占用(托管)公共资源,不平等地对待其他服务商。”近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会长陈晓宁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在陈晓宁看来,这种情况下,互联网接口形成垄断,通过限制准入和价格歧视等多种方式严重限制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
 
不仅仅如此,陈晓宁告诉记者,当前,三网融合政策环境不公平,无法有效竞争。比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负有公益服务的社会职责,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而电信企业自主定价,并利用互联网垄断经营得到的高额利润,将与有线电视基本业务相似的IPTV以免费赠送或低价的方式争抢市场。
 
“因此,在价格政策上,服务类商品应该和物质类商品一样实行一标一价,各种业务必须单独标价,在一标一价的情况下打包营销。防止利用各种打包方式混淆成本和利润,让政府监管部门看不清成本,让消费者糊涂消费。”陈晓宁说。
 
从2009年开始,国家曾多次提出推进三网融合,但实质性进展并不明显,其中的原因,陈晓宁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保护电信企业垄断经营是影响三网融合的关键点。
 
“由于我国常将通信(communication)和电信(telecommunication)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而WTO只规定必须开放电信服务,没规定必须开放通信业务(communication)。因此混淆概念会造成法律漏洞。”陈晓宁说。
 
在陈晓宁看来,我国因为已承诺开放电信,却又将互联网列为电信业务,这是法律漏洞的词源性原因。
 
陈晓宁举例,我国签署的WTO协议有如下内容:A.签约国承诺,电信(telecommunication)传输和服务的全部内容必须开放;B.以上承诺不包括涉及广播电视传输和业务的所有方面。
 
“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通过法律将互联网服务归入广播电视法,作为媒体类业务进行调整,因此不包含在承诺必须对外开放的范围内。而我国法规将互联网确定为电信基础业务,因此按WTO协议自然归为了对外开放的范围,出现了很大的法律漏洞。现实已经证明,许多国家因为对互联网法律定位不清而吃了大亏。”陈晓宁说。
 
陈晓宁认为,现在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最好时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互联网的媒体属性越来越明显”这一要点,国家应该要从法律和体制层面同时保障新生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和网络安全体系的建立。
 
“在推进三网融合战略的过程中既要推进产业发展,也要密切掌握网络安全这一核心问题。”陈晓宁说。
 
陈晓宁建议,落实好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以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为重点,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计划,催生我国又一个上万亿新产业的诞生。“但这项工作必须从国家层面实施顶层设计,避免原有利益集团的片面影响。”陈晓宁说。
 
陈晓宁建议,从总体层面上统一规划并给足文化产业政策,我国文化产业将有很大发展。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政府为电信企业的发展注入了税收‘倒一九’等重要扶持政策,催生了每年几万亿产值的电信和相关产业。相比较而言,我国推动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太小,而且分散。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上升为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希望能够实现。”陈晓宁说。
 
陈晓宁还建议,建立合理公正的价格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在陈晓宁看来,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广播电视网络和电信网络一样已经具有了几亿用户和几百万公里专有网络的规模,形成了国家拥有的重要战略资源,既有开发文化市场方面的意义,更有安全方面的意义。因此应该同样得到重视。
 
“在市场环境下,要健全法规,完善秩序,扶持弱势,推动适度竞争,查处不合理的垄断行为。”陈晓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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