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棋局中,如何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和诉求,尽量实现“多赢”的结果,不仅是利益相关者,也是国家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保护著作权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希望扶持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则可以通过相关政策为内容和平台企业获得授权提供便利。
日前,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米科技公司停止对电影《武侠》《泰囧》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深圳迅雷公司称,经过合法授权,深圳迅雷公司对电影《武侠》《泰囧》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方主张权利。而被告小米公司生产的“小米盒子”设置了影视点播功能,用户可以在连接互联网后通过该功能点播包括《武侠》《泰囧》的影视作品。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就《武侠》《泰囧》的播放具有合作关系,而两公司均未取得该节目的有效授权。
迅雷公司认为,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剧目在网络上传播,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停止在线播放服务,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故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监管困局:181号文件难以“面面俱到”
互联网电视是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互动方式为用户提供音视频作品的概念及相关产品。其接收终端为互联网电视一体机或机顶盒+电视机。
互联网电视诞生于1996年。在中国,伴随着一系列法律争议,这一概念及相关产品近年来开始普及。优朋普乐诉TCL案使互联网电视受到了公众的普遍关注,2012年底的小米盒子被封杀事件,使它又“火了一把”。
业内有着这样一种说法,小米盒子之所以诞生8天就被“封杀”,暂停了其视频内容服务,是因为它是一个违背广电总局“181号”文件的“怪胎”。
181号文件的全称是《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按照该文件,“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换言之,互联网电视终端不能提供“随心”上网服务,而仅仅是一个可以点播特定集成平台提供内容的“点播机”而已。
不过,这一规定事实上并不具备太强的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尚未实现三网融合,更未实现物理意义上的三网合一,互联网电视的功能是通过终端在连接网线或无线网实现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孟兆平说。这也就意味着,机顶盒与电视机构成了电脑主机与显示器的关系,而互联网电视一体机更是与电脑一体机大同小异,作为广电网监管者的广电总局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对不“自律”的终端生产者进行监控,这也一定程度上为“山寨”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
有业内人士认为,小米盒子作为一种手机配件,如果在发布时不对盒子连网观看视频网站内容的功能作重点宣传,可能就不会遭遇被封杀的尴尬,况且小米公司彼时基本与华数传媒达成了合作意向。
利益纠葛:谁来满足用户的“刚需”
对中国公众,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并不陌生。从电脑中用的视窗系统,到手机里的应用,再到地摊上各式各样的盗版书,“侵权”俨然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更是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尽管有各大视频网站和百度文库等媒体的“前车之鉴”,网络侵权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电视这一新事物的出现,无疑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更趋复杂化。
“著作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利益,使其从作品增值中获得收益,从而鼓励文化创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的盛星宇助理研究员说。然而中国公众似乎对这一高度市场化的权利并不买账,如果不够方便,许多人都宁愿选择侵权产品。
互联网电视为公众提供了“躺在沙发上”上网的可能,但这种便利是以集成平台提供足够丰富的节目内容为前提的。如果平台无法提供这种便利,互联网电视对公众的吸引力自然会大打折扣。因此最好的方式可能是使电视能够拥有像电脑一样的上网体验,但181号文件已经否认了这一可能性。
其次的办法就是集成平台不断扩充节目内容。“著作权具有作品一经完成即产生的特性,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网络上流传的所有影音作品都有其著作权人,这也就意味着集成平台提供这些作品供点播都要获得授权,并付出一定费用。”盛星宇说。这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国互联网电视行业,显然是一个负担。即使广电系统设立的平台企业并不“差钱”,从不同的作者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者处获得如此大量的授权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特别是181号文件变相禁止了视频网站进入互联网电视这一领域,很可能导致这些经营者通过不给予平台及内容企业授权的方式进行还击。
这次迅雷诉小米侵犯其“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就是这种现象的产物。对于公众而言,互联网电视提供《武侠》《泰囧》这类近期推出的人气大片,是其便利性的重要体现。如果互联网电视不能提供这种服务,购买一体机或机顶盒的支出就变得没有太大意义,人们依然需要通过电脑下载“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的影片以满足自己的观影需求。对于这种“刚需”,互联网电视服务提供者必须作出回应。山寨产品选择的方式是绕过181号文件,使用户可以连接视频网站收看视频;而对于正规平台、内容及终端提供商,在众多获得授权的视频中有意或无意地“夹带”一两部未获得授权的视频,可能是一种低风险的应对方式。
事实上,由于小米盒子和未来电视无法提供海量的视频资源,相当多数的用户选择了通过“越狱”或安装“兔子”系应用、泰捷视频应用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互联网视频资源。作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小米盒子越狱”,搜索到各类结果约220万条,足见这一需求之大。
如何脱困:关键在于国家产业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TCL案之后,类似的案件仍然屡有发生,这次的案件只不过是众多案件中的一起。就在去年9月二审审结的乐视诉精伦电子一案中,互联网电视终端提供商精伦电子因其生产的“精伦H3播放器”连网后可以让用户在电视机上点播电影《画皮》而被起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认定精伦电子构成侵权。
不断发生的案件表明,便利性、营利、监管权、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电视作为一个互联网与电视的中间地带,涉及复杂的利益层面的问题。公众要求便利,服务提供商需要营利,行业需要监管,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互联网电视产业已经成为公众、企业、监管者和著作权人博弈的大棋局。在这一棋局中,如何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和诉求,尽量实现“多赢”的结果,不仅是上述利益相关者,也是国家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国发展的必然妥协,在长期看,这也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希望为公众尽可能地提供便利,则最好的措施可能是让大量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视频网站作为内容和平台提供者参与到互联网电视棋局中来。
不过这涉及到三网融合的进程和广电总局的定位问题,在当前的情况下,加上181号文件作为限制,这一设想显然无法实现。孟兆平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采取怎样的产业政策。在保护著作权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希望扶持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则可以通过相关政策为平台企业获得授权提供便利。
更为重要的是,在这轮漫长的博弈中,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应尽快被建构起来。如果公众在追求便利性上变得更加理性,习惯于为自己的便利支付一定的代价而不是动辄诉诸越狱等一系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隐患的手段,上述纷争将会变得和缓得多。
在保护著作权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希望扶持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则可以通过相关政策为内容和平台企业获得授权提供便利。
日前,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米科技公司停止对电影《武侠》《泰囧》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深圳迅雷公司称,经过合法授权,深圳迅雷公司对电影《武侠》《泰囧》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方主张权利。而被告小米公司生产的“小米盒子”设置了影视点播功能,用户可以在连接互联网后通过该功能点播包括《武侠》《泰囧》的影视作品。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就《武侠》《泰囧》的播放具有合作关系,而两公司均未取得该节目的有效授权。
迅雷公司认为,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剧目在网络上传播,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停止在线播放服务,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故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监管困局:181号文件难以“面面俱到”
互联网电视是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互动方式为用户提供音视频作品的概念及相关产品。其接收终端为互联网电视一体机或机顶盒+电视机。
互联网电视诞生于1996年。在中国,伴随着一系列法律争议,这一概念及相关产品近年来开始普及。优朋普乐诉TCL案使互联网电视受到了公众的普遍关注,2012年底的小米盒子被封杀事件,使它又“火了一把”。
业内有着这样一种说法,小米盒子之所以诞生8天就被“封杀”,暂停了其视频内容服务,是因为它是一个违背广电总局“181号”文件的“怪胎”。
181号文件的全称是《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按照该文件,“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换言之,互联网电视终端不能提供“随心”上网服务,而仅仅是一个可以点播特定集成平台提供内容的“点播机”而已。
不过,这一规定事实上并不具备太强的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尚未实现三网融合,更未实现物理意义上的三网合一,互联网电视的功能是通过终端在连接网线或无线网实现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孟兆平说。这也就意味着,机顶盒与电视机构成了电脑主机与显示器的关系,而互联网电视一体机更是与电脑一体机大同小异,作为广电网监管者的广电总局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对不“自律”的终端生产者进行监控,这也一定程度上为“山寨”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
有业内人士认为,小米盒子作为一种手机配件,如果在发布时不对盒子连网观看视频网站内容的功能作重点宣传,可能就不会遭遇被封杀的尴尬,况且小米公司彼时基本与华数传媒达成了合作意向。
利益纠葛:谁来满足用户的“刚需”
对中国公众,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并不陌生。从电脑中用的视窗系统,到手机里的应用,再到地摊上各式各样的盗版书,“侵权”俨然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更是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尽管有各大视频网站和百度文库等媒体的“前车之鉴”,网络侵权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电视这一新事物的出现,无疑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更趋复杂化。
“著作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利益,使其从作品增值中获得收益,从而鼓励文化创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的盛星宇助理研究员说。然而中国公众似乎对这一高度市场化的权利并不买账,如果不够方便,许多人都宁愿选择侵权产品。
互联网电视为公众提供了“躺在沙发上”上网的可能,但这种便利是以集成平台提供足够丰富的节目内容为前提的。如果平台无法提供这种便利,互联网电视对公众的吸引力自然会大打折扣。因此最好的方式可能是使电视能够拥有像电脑一样的上网体验,但181号文件已经否认了这一可能性。
其次的办法就是集成平台不断扩充节目内容。“著作权具有作品一经完成即产生的特性,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网络上流传的所有影音作品都有其著作权人,这也就意味着集成平台提供这些作品供点播都要获得授权,并付出一定费用。”盛星宇说。这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国互联网电视行业,显然是一个负担。即使广电系统设立的平台企业并不“差钱”,从不同的作者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者处获得如此大量的授权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特别是181号文件变相禁止了视频网站进入互联网电视这一领域,很可能导致这些经营者通过不给予平台及内容企业授权的方式进行还击。
这次迅雷诉小米侵犯其“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就是这种现象的产物。对于公众而言,互联网电视提供《武侠》《泰囧》这类近期推出的人气大片,是其便利性的重要体现。如果互联网电视不能提供这种服务,购买一体机或机顶盒的支出就变得没有太大意义,人们依然需要通过电脑下载“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的影片以满足自己的观影需求。对于这种“刚需”,互联网电视服务提供者必须作出回应。山寨产品选择的方式是绕过181号文件,使用户可以连接视频网站收看视频;而对于正规平台、内容及终端提供商,在众多获得授权的视频中有意或无意地“夹带”一两部未获得授权的视频,可能是一种低风险的应对方式。
事实上,由于小米盒子和未来电视无法提供海量的视频资源,相当多数的用户选择了通过“越狱”或安装“兔子”系应用、泰捷视频应用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互联网视频资源。作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小米盒子越狱”,搜索到各类结果约220万条,足见这一需求之大。
如何脱困:关键在于国家产业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TCL案之后,类似的案件仍然屡有发生,这次的案件只不过是众多案件中的一起。就在去年9月二审审结的乐视诉精伦电子一案中,互联网电视终端提供商精伦电子因其生产的“精伦H3播放器”连网后可以让用户在电视机上点播电影《画皮》而被起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认定精伦电子构成侵权。
不断发生的案件表明,便利性、营利、监管权、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电视作为一个互联网与电视的中间地带,涉及复杂的利益层面的问题。公众要求便利,服务提供商需要营利,行业需要监管,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互联网电视产业已经成为公众、企业、监管者和著作权人博弈的大棋局。在这一棋局中,如何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和诉求,尽量实现“多赢”的结果,不仅是上述利益相关者,也是国家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国发展的必然妥协,在长期看,这也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希望为公众尽可能地提供便利,则最好的措施可能是让大量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视频网站作为内容和平台提供者参与到互联网电视棋局中来。
不过这涉及到三网融合的进程和广电总局的定位问题,在当前的情况下,加上181号文件作为限制,这一设想显然无法实现。孟兆平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采取怎样的产业政策。在保护著作权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希望扶持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则可以通过相关政策为平台企业获得授权提供便利。
更为重要的是,在这轮漫长的博弈中,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应尽快被建构起来。如果公众在追求便利性上变得更加理性,习惯于为自己的便利支付一定的代价而不是动辄诉诸越狱等一系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隐患的手段,上述纷争将会变得和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