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忙于他务,实在无暇关注业内动态。所以,我还是昨天下午晚些时候才通过友人了解到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被纳入“营改增”。当时,她发给我一篇由“邗上人家”博主写的相关博文,我初略的看了一下,发现被纳入“营改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发行与播映服务,与有线电视网络无关(因为有线电视网络不属于“播映”),于是就简单回复与网络(有线电视)无关(如图所示),又去干其他事了。
过了大概两个半小时,感觉事情没那么简单,就登录我们DVBCN的微博,发现大家对这个话题正讨论得热火朝天,而且有线电视的确纳入了“营改增”范畴。当时感觉有点不可思议。
后来,发现了曾会明先生的昨天的一篇相关文章,里面提及: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作为有线电视的行业组织,此前曾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过相关情况,提出有线电视网络是属于“传输”,而非“播映”,当初在台网一体的有线电视台的阶段是有播映权的,在实行网台分离之后,有线电视网络的职责只是“传输”,播映权是在电视台手中。
也就是说,按照常理,有线电视网络的确不属于“播映”,的确不应纳入“营改增”范畴。
然而,据《中金在线》今年6月4日的报道,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王冬生介绍,在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笔者注:媒体都说这个通知是5月28号发布的,其实应该是5月24日)制订过程中,有关部门就征求了广电方面的意见。
难道有线电视“营改增”是“被”的?
而据中国税务报7月12 日报道:电视台是“营改增”的“大赢家”:
(1)电视台是“营改增”的“大赢家”。由于其上游的电视剧制作、发行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今后电视台购进影视剧将获得6%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将明显降低其引进电视剧的成本。“国家从电视剧公司那里多收不到1个百分点的税,到我们这里却可多抵扣6个百分点。制片方吃小亏,国家吃大亏,我们却得了大实惠。”谈及“营改增”,国内某大型电视台财务人员赵先生难抑喜悦之情。
(2)上海广播电视台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广播电视台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发布,而广告业属于“营改增”范围,因此该单位是第一批试点企业,2012年1月即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入电视剧时,部分试点影视企业按“著作权转让”税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解决了该单位的进项问题,从全年情况来看,企业税负比改革前有所下降。但因试点地区及试点行业限制,该单位购入未扩围省市影视公司的电视剧以及支付电视栏目、节目等制作费时,仍面临抵扣不足。国家将广播影视服务全产业纳入“营改增”以后,企业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与播映环节的链条全部打通,企业的播出成本将可以比较全面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压力大为减轻。这位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向广播影视业的扩围将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制播分离和专业制作公司的出现,“改革后,节目制作收入缴纳增值税,可实现与先期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播映机构的衔接,更利于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报道中所说的“广电方面”只是电视台的“娘”?有线电视网络的利益只能靠一个行业协会去努力争取?有线电视的“营改增”是“被”的?
笔者理解,“有线电视“营改增”是“被”的”或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与税负、折扣项目有关,目前还是有一些行业没有进入营改增试点(比如建筑、铁路、邮电通信等)就与税负、折扣项目有关。所以,如果《中金在线》今年6月4日的报道中所说的“广电方面”要是没有事先考虑好税负、折扣项目问题,会将有线电视网络也纳入其中?
另外,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广播影视服务业一次性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比起之前试点的行业先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企业的税收影响会好很多。广播影视服务业一次性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该行业享受“营改增”好处将会增加(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为完整)。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部项目经理李应华认为,税负是否会下降,各广播影视企业则不尽相同。比如影视服务公司主要的成本是人力成本,此外就是房租等,经过测算,在影视服务公司成本费用中,只要有占收入11.67%的部分能够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的税负就会与营业税政策下的税负持平,否则会上升。
于是,这又回归到一个需要探讨的根本问题:有线电视网络纳入了“营改增”范畴之后,税负会如何变化?何以应对相关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