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的兴起,最初是由电视机厂商推动的。创维、TCL、康佳、海信、清华同方等电视机厂商都建有自己的内容平台,直到2009年8月,广电总局频念“紧箍咒”,要求通过电视机或机顶盒等产品连接互联网,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并对互联网电视采取了“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管理模式,分别颁发内容服务和集成业务两类牌照。
根据总局的39号文件,其实总局对集成播控平台和内容服务平台早就很清晰的定义,集成播控平台应该是一个基础的运行监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央视、各地方台等等都可以经营内容,在这种模式里,集成播控牌照方是裁判,内容服务平台是运动员,运动员是开放的,裁判是监管者,这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模式。
但是目前,除了央视国际CNTV、杭州华数、上海文广百视通、南方传媒、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及中央人民电台7家单位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只剩下电影网、湖北台、江苏台3家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而此前所传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会发放给地方广电播出机构如电视台等”却始终没有规模发放。
这就导致集成牌照方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在球场上出现了裁判多,运动员少的奇怪局面。
裁判多,运动员少的局面,偏离了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监管的最初体制设计。
一位一直在互联网电视圈子里摸爬滚打的业内人士说,原则上,所有的省台、其他的中央媒体机构、体制内的视频媒体都应该是合法的运动员,现在的局面是每个裁判员都自己拿着球踢——负责监管的集成牌照方自己运营内容,不让别人踢——别人只是他的片源提供方。
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电视互联网市场无法形成。每一个集成牌照方建一个封闭的系统,其他的内容受到排挤,内容自然得不到繁荣;外部的其他互联网应用也遭到排斥;网络运营商更是插不上脚。
在监管缺失和垄断的温床上,也就滋生了某些视频网站挂靠牌照方,播出非法内容;牌照方为了获得即时利益,牌照权寻租等情况的混乱。
最近总局针对这种情况专门召开内部会议,点名通报违规的单位,并提出退出机制。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好信号,裁判员太多,这场球是没法打下去的。
互联网电视牌照方不应该是一个经营实体,而应该是一个监管实体,3个比较好,最好变成一个,这样规则比较公平。
虽然广电总局有些管理政策有些生硬,但是中国的电视产业,在广电总局的管制下,相较开放的互联网,还是一个相对有序的产业环境,电视要互联网化,还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纯洁的、未被指染的市场。
电视互联网化确实需要管制,如果没有181号文件的管制,互联网电视不知道要乱到什么程度,但是产业的发展又不能管的太死,怎么在管制与开放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怎么不断演进监管办法,给管理单位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更需要管理单位掌控好管理的平衡和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