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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积极探索取缔非法卫星电视干扰器的有效途径
中国无线电 | 2013-06-08 14:51
近期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私设卫星电视干扰器行为,仅两个月就在江苏苏北农村查处相关案件30多例,受到政府和百姓的高度赞誉。

维护权益,老百姓义愤填膺、投诉强烈

2012年年底以来,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在门户网站投诉信箱接连收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人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造成家装卫星电视受到干扰,无法正常收看卫星电视。投诉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徐州、盐城和宿迁等苏北县城地区。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就此问题下发了整治通知,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调查。原来,苏北地区一些县(市)乡镇广播站和有线电视承包经营者,在乡镇居民区附近非法设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干扰小区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的居民正常收看卫星电视,以此来达到迫使这些用户改用有线电视的目的。
擅自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是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早在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就发布了

《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非法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行为。2009年前后,根据文件要求,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联合广电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卫星电视干扰器专项整治活动和系列干扰投诉查处工作,基本遏制了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行为,相关投诉明显减少。但是,近一阶段,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行为又有所抬头,相关投诉数量明显增多。与以往投诉不同的是出现了群体性投诉和越级投诉情况,表现在多人次集中反映同一区域的干扰问题,甚至投诉人在投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情况下,转而投诉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不作为,不满情绪比较突出。

追求利益,经营者急功近利、擅自干扰

有线电视以其节目内容丰富、电视画面清晰、信号受环境影响小、网络安全可靠、经济效益可观、发展前景看好等特点,近几年来在江苏获得了跨越式发展,有线用户突破2000万户,有线网络实现了“一省一网”整合和数字化改造,基本实现了全省城乡覆盖,为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发展县乡镇有线电视用户时,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并不像城市发展用户那样顺利。尤其是苏北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居民收入相对较低,乡镇居民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较普遍。虽然国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年第129号令),禁止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但是乡镇居民出于经济考虑,不愿意安装收费较高的有线电视。
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按照法律规定应经当地文广新局同意。像江苏这样经济发达、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较好地区,卫星电视发展不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支持的范围内。江苏对农村安装此类卫星接收器的政策是,对有线电视网络覆盖不到的地区,可安装卫星接收器,但要到当地广电部门进行备案;有线电视网络覆盖的地区擅自安装卫星接收器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正是由于个人私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不合法,给了有线电视经营者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合理借口,这才有了部分乡镇广播站和有线电视承包经营者,为了发展有线电视用户,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在居住集中、人口较多的乡镇擅自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对卫星电视收视用户恶意进行干扰,迫其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行为。其结果是群众反响强烈,不断向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逃避查处,干扰器灵活机动、工作隐蔽

随着对卫星电视干扰器查处力度的加大, 经营商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的形式和手段也不断翻新。一是干扰设备更具针对性。主要是针对中星9号直播电视卫星、Ku波段卫星转发器下行频率,干扰频率范围为11.8GHz~12.5GHz,采用快速扫频干扰技术,可自动旋转喇叭天线,实现全方位对多套电视节目的干扰。二是安装地点更具隐蔽性。2012年,多数卫星电视干扰器安装在乡(镇)广播电视站附近的移动通信运营商的铁塔上,干扰距离远,覆盖范围大,这类卫星电视干扰器在技术上较容易查找。现在,一些经营商为了逃避查处,将卫星电视干扰器安装在一些乡镇相对较高的楼房内,将天线放在窗户上向外发射;而在农村则安装在相对较高平房的可依附支架上,用编织袋或其他覆盖物加以伪装。三是干扰时间更具灵活性。以前干扰信号多是24小时不间断发射。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为了逃避查处,干扰时间更加多变。卫星干扰器开始加装电源定时器,专门定时在晚上施放干扰,由于夜晚可见度差、路况不熟等因素,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四是干扰活动更具“流动” 性。一些经营商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的地点不固定了,有线电视网络铺到哪里,就将卫星电视干扰器架到哪里。随着有线电视布线的迁移,卫星电视干扰器也跟着“流动”,更有甚者将卫星电视干扰器设置在汽车内实施移动干扰,打起“游击战”。

履行职能,管理部门积极应对、依法取缔

苏北农村收看卫星电视受干扰不单纯是无线电干扰问题,而是关系到群众文化生活的一个民生问题,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及时,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解决好农民收看卫星电视受干扰问题,作为“保稳定、惠民生、促发展”的实事来抓,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务实加以根本性解决。一是加大针对性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力度。他们利用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门户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报道相关查处工作动态,解答干扰卫星热点问题等。结合调研走访和查办投诉案件,深入干扰多发的乡镇,现场宣讲法律法规和干扰卫星电视的社会危害性;现场展示查获的卫星电视干扰器实物,便于群众及时发现和举报。结合“无管条例宣传月”等,利用多种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对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震慑违法者,营造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环境,共同维护好无线电秩序。二是密切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专报,引起政府和部门重视和支持。主动与广电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有关干扰情况的信息通报,联合研究制定解决干扰问题的办法。深入走访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公司,一方面督促企业加强对员工和子公司的管理,做到守法经营;另一方面探索如何引导农村普及使用有线电视的有效措施。充分利用防非法插播广播电视协调机制,与公安、工商、广电和质检等多部门联系协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集中查处卫星电视干扰投诉案件。全省各无线电管理机构开通卫星干扰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建立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查处快速响应机制,集中受理干扰,及时查处卫星电视干扰。组织开展卫星干扰器专项整治活动,会同质监、工商、广电、工商等部门,开展对卫星电视干扰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联合执法检查,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同时,加强技术监测,针对问题较多的乡镇,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和干扰排查,变被动接受投诉,为主动出击查处,形成对违法者的高压态势。四是积极探索消除干扰问题的有效办法。一方面积极商请文广部门,针对江苏经济地区发展有些差异的状况,调整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有关政策,对于贫困乡镇放宽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限制,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向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建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有线入网和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原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的居民转用有线电视。同时,积极配合基层文广新局查处违规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的行为,研究采取无线电技术压制政策可行性,探索解决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的现象。

 后:

近几年来,利益相关者擅自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的行为不断出现,导致一些装有卫星电视接收器的群众反映强烈。对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辩证来看:一方面,一些群众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也是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无线电管理机构与文广新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制定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对于私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行为,可考虑从群众利益出发采取柔性策略,通过政策宣传和优惠措施,使群众拆掉“卫星小锅”转为有线用户。若群众确实有困难或地处偏远的,可考虑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给予备案。对于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的行为,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禁止非法安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法规,给予坚决打击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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