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无疑是最近一段时间的热门词汇。伴随着运营商是否应该向微信收费等讨论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收费本身的关注正在减少,而未来OTT和运营商的关系以及OTT市场竞争环境正在成为新的话题。OTT与运营商究竟是水火不容、势不两立,还是可以化对手为盟友,相互借鉴甚至合作开展业务?从国外主流运营商的经验来看,借鉴OTT服务模式开展新业务乃至与OTT厂商合作共赢,不失为运营商转型升级的新途径。
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OTT TV就是互联网电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集成互动电视功能的全功能互联网电视。目前,作为现阶段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电视服务,IPTV业务的用户数和发展规模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在未来,其发展必然或多或少受到OTT TV的冲击和影响。如何积极应对OTT TV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如何利用OTT TV为电视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引入OTT TV模式,是运营商化对手为盟友,变防御为出击,实现IPTV演进发展的有益探索。
运营商发展OTT优势明显
现阶段我国OTT TV与IPTV的竞争,其实是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牌照商之间的竞争。作为IPTV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在引入OTT TV、参与OTT行业竞争时,与内容提供商相比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尤其在服务质量、业务运营、客户服务和终端管理上具有明显优势。
服务质量
电信运营商引入OTT之后,依旧可以依托现有的IPTV平台、CDN将内容传送给客户,服务质量会明显高于传统的通过普通公共宽带互联网传送的OTT。而反观OTT牌照商,则很难提供电信级的服务质量。在此方面,电信运营商将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业务运营
电信运营商在业务计费和产品运营、推广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非常成熟的技术支撑,在OTT TV业务运营时,即便不可以直接套用、照搬,也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参照。
而目前的OTT TV在运营策略方面,还在探索之中,未形成明确的运营渠道,盈利模式也尚不清晰。
系统运维
近年来电信运营商投入了大量的注意力在完善运营维护体系上,以保障用户服务的稳定、可靠。而OTT TV因为始终依托于运营商的宽带互联网,对OTT的承载网络基本谈不上“运维”。
客户服务
电信运营商拥有完整的客户服务体系,用户投诉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在OTT业务客户服务上,对于运营商来说只是在众多运营商业务中增加了一项而已。而对于OTT牌照商,完善OTT TV服务的客服将是很大的挑战。
终端管理
IPTV的终端拥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设备入网之前须经过严格的测试,在完善的运维体系下,终端的问题可以得到快速解决。OTT TV的终端设备相对较为开放,没有严格的入网标准,一旦发生问题将很难界定责任方。目前运营商引入OTT的模式还没有定论,但是IPTV终端将肯定会保持现有的严格标准,在终端管理方面,较OTT TV有着明显的优势。
除了上述优势,电信运营商开展OTT TV也有一些劣势。2011年10月28日,原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制定下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181号文件),一方面打通了互联网内容服务商越过当地广电直接到用户屏幕的通道,将互联网电视业务合法化;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准入标准:其内容来源,必须由获得互联网内容服务牌照的广电播出机构提供,非广电机构无法获得。同时,只能访问牌照方提供的内容,不能自由访问公共互联网。在这一规定下,电信运营商由于不具有互联网电视运营牌照,无法独立提供OTT内容。所以,电信运营商在OTT TV的内容运营上既没有经验也没有内容运营的许可,一切都需要依赖内容提供商的补充,这将使电信运营商在引入OTT TV时处于被动地位。
不过,除了OTT TV的内容运营,电信运营商在其他各方面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面对未来电视行业的发展趋势,现在显然不能简单得出IPTV和OTT TV谁的前景更好的结论,所以,为了应对未来OTT TV业务冲击,电信运营商依托现有的IPTV业务平台,引入OTT业务是一个较为可行和有效的策略。
引入OTT模式的三个途径
从长期发展上看,电信运营商融入OTT是IPTV发展演进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目前,电信运营商基于IPTV系统提供OTT视频业务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视频内容提供商合作,视频内容提供商将其互联网视频内容,通过运营商提供的内容接口,注入运营商IPTV系统的CDN中,由运营商的CDN给机顶盒用户和多屏用户提供服务。这种方式下,需要新建OTT的CDN节点,要求运营商的机顶盒支持同时访问原有IPTV的CDN节点和新的OTT的CND节点,同时机顶盒支持互联网视频内容格式的解码与播放,多屏用户通过访问OTT的CDN节点获取相关服务。
对于此模式,优点是运营商对视频内容的管控能力较强,在OTT业务运营中占据主动,而且OTT视频内容已经注入运营商的CDN中,在提供用户服务时,因为网络带宽有保障,稳定性会比较好。
缺点是对于运营商管理的要求高,需要寻找合适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合作模式及分成模式等均需要深入磋商,一旦引起纠纷,对服务的稳定提供必然会有影响。另外需要新建OTT的CDN节点,机顶盒升级或替换为同时支持OTT的CDN和IPTV的CDN的访问,且支持OTT视频内容格式的播放,这些均需要巨额的前期投资。
第二种模式是,运营商在其IPTV 的EPG页面上,提供到第三方视频网站的链接,IPTV机顶盒通过该链接,可以直接访问第三方视频网站,点播并观看第三方视频网站上的视频节目。
对于此模式,优点是业务的引入比较容易,可以很快提供视频服务。缺点是运营商对OTT业务的管控能力弱,网络服务质量无法保证,过多的第三方链接会使用户体验下降,严重的话甚至会影响到IPTV业务本身。此外,还可能涉及版权问题。
第三种模式是,运营商引入OTT的内容,并且将内容转码成IPTV的内容后注入CDN中,IPTV用户直接可以观看OTT的内容;同时新建OTT的CDN节点,该节点提供给多屏用户进行访问,这种情况下对IPTV无影响,多屏侧的影响类似于模式一。
对于此模式,优点是IPTV节点和IPTV机顶盒不需要进行任何改造,只需集中式地将OTT的内容转换成IPTV的格式,另外需要新建OTT的CDN节点用于多屏用户的访问。此模式中,与模式一类似,由于网络质量有所保障,OTT业务的稳定性会有所提升。
在国内来说,181号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因此第二种模式会受政策限制,在国内不可行。对于国内电信运营商而言,发展OTT将以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为主。
IPTV与OTT融合发展策略
在电信运营商引入OTT的三种模式中,第一和第三种模式在国内较为可行。然而,无论哪一种模式,都需要对现有的运营模式和网络结构进行改造升级,需要思路清晰且定位准确的演进策略。
在内容引入方面,需要与内容提供商深度合作。一方面作为电信运营商,在现有国内体制下,无论采用哪种演进模式,都无法扮演内容提供商的角色。另一方面,作为内容提供商,现有的运营商IPTV平台对于OTT TV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载体,与运营商合作,对OTT TV的发展也是难得一遇的契机。所以首要任务就是说服内容提供商与电信运营商实现双赢的合作,将内容源引入IPTV。
在用户接入和内容呈现方面,对于融合了OTT的IPTV业务,最终的显示屏可能由目前的电视屏,扩展到电脑显示屏、手机屏、Pad屏等,这也对机顶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支持多种格式的视频解码;需要更人性化的操作系统,同时支持客户端和浏览器等不同的内容呈现方式;对于可能出现的手机屏、Pad屏接入,还需要提供对无线接入的支持;甚至在政策、承载网、接入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摒弃机顶盒或家庭网关,实现移动设备的直接接入。为了将海量的OTT节目资源和增值业务灵活、智能地呈现给用户,需要健全或是建立新的EPG业务展示系统。
在网络改造方面,现有的IPTV专网较为封闭,为实现OTT内容的引入需开放接口给内容提供商。同时,需要新建OTT的CDN节点,对管理平台进行升级,完善CP管理、内容管理、用户计费、鉴权等功能对OTT的支持。
责任编辑:敖瑞